關於合同糾紛案的審理判決

2021-03-04 00:35:44 字數 3745 閱讀 5288

關於合同糾紛案的審理判決的調查報告

實踐時間:2023年6月~2023年9月

實踐內容:合同糾紛案的判決審理

實踐學員:劉凡

至2023年,我的大專學習已有2年時間,期間,我學習了《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合同法》﹑《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和《民法》等一系列實體法和程式法。學以致用,為了加深對這些法律的理解,我在2023年7月5日旁聽了一起合同糾紛案的模擬審理判決。

**時間在早上10點,上訴人a醫藥****(以下簡稱a公司)與上訴人方xx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不服烏魯木齊市公尺東區人民法院(2012)公尺東民一初字第18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23年6月23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23年7月5日公開**進行了審理。上訴人a公司委託**人周xx、上訴人方xx委託**人滿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23年9月29日a公司(乙方,承租人)與方xx(甲方,出租方)經協商簽訂了乙份《廠房租賃合同》,約定方xx將其位於公尺東區古牧地鎮大草灘村的房屋(建築面積2 500平方公尺)、場地面積1 000平方公尺出租給a公司作為藥品庫房使用,租期為三年,租期自2023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年租金26萬元,付款方式為乙方於2023年9月30日一次性先支付一年的租金26萬元,下一年租金應提前3月付清。甲方應提供相應的票據,延期十日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履行。另乙方需交納履約保證金4萬元,合同到期後,如乙方不再續租,需將房屋恢復原樣後,甲方退還乙方履約保證金。

該合同還約定了其他內容。合同簽訂後a公司向方xx支付了一年的房租26萬元,方xx將該庫房交付a公司使用。2023年5月底,a公司向方xx口頭提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將庫房內屬於自己的貨架等東西騰空後搬離該租賃場地。

後方xx開始聯絡新的出租人,2023年7月15日方xx與新承租人b****重新簽訂了乙份《房屋租賃合同》,將上述房屋及場地出租給了b****使用。方xx找到新的承租人後,a公司要求方xx退還剩餘租金未果,故a公司訴訟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a公司、方xx自願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a公司自2023年5月底單方向方xx提出要求解除合同,a公司存在違約行為,但方xx自2023年7月15日與新的承租人重新簽訂了租賃合同,應視為方xx已認可了a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事實上方xx也以重新出租他人的行為表明解除了原租賃合同。合同解除後,方xx應當將剩餘租期的租金退還給a公司,即從方xx與新承租人簽訂合同之日2023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計2.5個月,應退還租金合計54 166.

68元(即26萬元/年÷12個月×2.5個月),對a公司主張退還該部分租金的訴訟請求,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予以支援。對於a公司提供的乙份加蓋有新承租人b****公章的證明,用於證實從2023年5月18日開始計算退還租賃費的時間。

因該證據只能證實a公司與新承租人之間結算電費的事實,不能證實新承租人已於2023年5月17日與方xx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的事實,加之a公司認可該證據內容系a公司出具,新出租人後加蓋公章這一事實,故對a公司主張從2023年5月18日開始計算退還租賃費時間的主張,證據不足,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方xx退還原告a醫藥****租賃費54166.

68元(即26萬元/年÷12個月×2.5個月)。

上訴人a公司不服判決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方xx重新出租庫房的時間有誤,我方提供b****的證明及方xx提供的其與b****的租賃合同均證實,方xx將庫房出租給b****的時間為2023年5月,剩餘租期應從2023年5月17日起算。方xx提供的其與b****簽訂的租賃合同時間不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方xx退還我方租賃費96 054元。

上訴人方xx答辯並上訴稱, 2023年7月15日我方與新承租人重新簽訂了租賃合同,但是a公司未繳納履約保證金,本案系a公司違反了合同約定。請求駁回對方上訴。因雙方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租期為三年,a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繳納保證金40 000元,也未於2023年6月29日提前交第二年的房租,且單方通知要求解除合同。

故a公司要求返還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即使我方退還租金,因簽訂的新合同時間系2023年7月15日,但合同履行時間是2023年8月1日,故原審法院按簽訂合同的時間計算租金顯屬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一審法院多判半個月租賃費10 833.

33元。

上訴人a公司答辯稱,針對對方的上訴,可認定對方對本案事實予以認可。我方答辯意見與上訴意見一致。

本院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基本一致。

。方xx於二審中提供b****出具的證明乙份,內容為:「2023年5月17日的電費交接證明,a醫藥****於2023年7月份將已經列印好的證明讓我公司加蓋印章,是事後加蓋的。

關於2023年7月15日我公司與方xx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是7月15日簽訂,2023年8月1日開始履行合同,並交納一年房租共計28萬元。」

上述事實有廠房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收條、付款明細單、證明、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

一、a公司與方xx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依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a公司於合同履行期內單方要求解除合同,存在違約行為。方xx與新的承租人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後,a公司與方xx已事實解除合同;

二、雙方解除合同後,對方xx退還租金數額並無書面約定。a公司提供了由其出具,新的出租人後加蓋公章的證明,該證明內容僅證明其與新承租人之間結算電費的事實,其形式與內容的證據效力均不能對抗方xx提供的其與b****簽訂的租賃合同的效力。因方xx與b****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時間雖係2023年7月15日,但雙方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時間均係2023年8月1日,方xx退還租金起算時間應以合同實際履行時間,即2023年8月1日起計算合理,原審法院以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時間起計算退還租金數額欠妥,本院予以糾正。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不妥之處本院予以糾正。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變更烏魯木齊市公尺東區人民法院(2012)公尺東民一初字第1825號民事判決即:「被告方xx退還原告a醫藥****租賃費54166.68元(即26萬元/年÷12個月×2.

5個月)」為:「方xx退還a醫藥****租賃費43333.33元(即26萬元/年÷12個月×2個月)」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100.67元,郵寄送達費60元,合計1 160.67元(a公司已預交),由a公司負擔637.

05元,方xx預交523.62元,a公司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847.18元(a公司已預交),由a公司自行負擔,方xx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70.

83元(方xx已預交),由a公司負擔。

以上方xx應向a醫藥****給付款項計43786.12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完畢。逾期給付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在了解了上述關羽合同法的知識後

針對這起案件的重要法律核心:

《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在了解了上述關於合同法的知識後,我們就能夠從各個方面考慮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關係,以及這個合同該不該籤,能不能籤,該怎麼籤,以及合同相對人的履行合約的能力問題。如果不了解合同法的基本前提,基本原則就不能預見到這個合同能否生效,生效之後,若果出現違約要負多大的法律責任等等問題。這樣就很不利於對自己的維護,也就失去了簽訂合同發意義。

通過這次聽審,我受益匪淺,同時也讓我對法學這一專業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最後,感謝學校也感謝我的指導老師給我們提供這麼好的實踐機會,我確信,在以後的學習當中我會更加努力的學習法律的,謝謝老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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