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規定

2022-09-27 10:30:07 字數 2748 閱讀 5793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不具有經營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個人

(2)沒有按國家規定的程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畫

(3)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

(4)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名義轉包給第三人

(5)建設工程總承包人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轉包。

9.有下列情形之一,並以被掛靠建築企業名義簽訂的建築工程合同無效:

(1)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夥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築活動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資質等級低的建築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3)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築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10、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11.發包人經審查被批准用地,並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只是用地手續尚未辦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宜將因發包人的用地手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認定所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12.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超規模建設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經批准可補辦手續,且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13.對承包人超越建築資質等級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備《施工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可上浮與建設專案的要求相符的等級條件,工程質量符合設計要求並驗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合同處理,並以合同約定的建築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但嚴重超越本企業建築資質等級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14.承包人跨省區或跨市承攬建設工程,但未辦理外來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手續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責令承包人補辦有關手續,並由有關行政部門按規定處理,而不應據此認定合同無效。

15.對應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直接發包後,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已開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設工程未實行公開招標為由,認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6.建設工程合同中帶資、墊資和墊款承包工程的條款應確認無效,對承包人已帶資、墊資和墊款承建的工程,發包人應支付該款相應的利息。

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我國境內帶資承包工程,合同中的帶資條款應認定有效。

17.建設工程合同對工程款結算沒有約定或雖有約定,但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結算達成的結算協議有效。屬國家投資建設的重大工程,並由國家對工程款結算依法進行管理的除外。

18.具備法人資格的承包人的內部分支機構,在其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內對外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視為承包人對其行為已授權,其簽訂的合同有效,並應以該承包人的建築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

民事責任

19.發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承包人掛靠其他建築企業仍與之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應對無效合同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20.轉包、掛靠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應按實際施工人的建築資質等級結算工程款,但對施工人主張的工程結算中有關計畫利潤部分的請求可不予支援。

21.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屬發包人的過錯,工程款的結算按有效合同的原則處理因承包人不具有從事建築活動主體資格造成合同無效的,應按非等級建築資質結算工程款。

22.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後又毀約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23.發包人未按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停工、窩工的,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承包人對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沒有異議並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後,承包人要求對方對此承擔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援。

24.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承包人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25.隱蔽工程經雙方驗收認可後,承包人繼續施工而發現隱蔽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的,發包人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若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亦有過錯的,應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6."三無"工程被有關部門責令停建後,承包人仍然依發包人的要求繼續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發包人負主要過錯責任,承包人承擔次要的過錯責任。

27.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對工程總價或材料**實行包乾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應按該約定結算。因情勢變更導致建材**大幅**而明顯不利於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請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漲價屬正常的市場風險範疇,漲價部分應由承包人承擔。

28.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逾期交付建設工程的,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由於逾期交付工程致使發包人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發包人可請求對方賠償,但不得超過承包人違約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時可能造成的損失。

29.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因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但工程質量屬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負責。對造成質量問題雙方都有過錯的,應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0.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有先將工程及相關的資料交付給對方的義務。承包人因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而拒絕交付工程,致使發包人無法對竣工的工程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權利而發生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31.工程竣工後,合同約定的驗收期限屆滿,發包人拒絕驗收的,承包人可單方與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費用由雙方對半承擔。因發包人拒絕提供驗收資料、檔案,導致無法進行驗收的,視為發包人對工程已驗收合格。

32.同一建設工程存在優先權和抵押權的,優先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

33.發包人拖欠工程款,應從工程驗收後或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付滯納金發包人拒絕或拖延驗收的,應從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付滯納金,沒有約定工程驗收期限的,則從工程竣工或施工人要求發包人驗收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付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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