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建議書

2021-03-04 09:46:01 字數 1049 閱讀 6880

縣信用聯社:

最近,我們對今年以來信用社起訴的借款合同案件特別是信用社敗訴的案件進行了調查分析,目的是從審理案件角度,找出你社在簽訂、履行合同以及訴訟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並向你社提出一點建議,這些建議如能被採納並能收到一點效果,我們將不勝欣慰。

一、借款人、保證人主體方面存在的問題

合同主體存在缺陷是導致合同無效,甚至信用社敗訴的最常見原因。從今年以來審理的案件來看,合同主體缺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非自然人的法人、組織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簽訂合同時未提供營業執照。無營業執照的法人、組織(如鄉鎮財政所、農經站、未申領營業執照的煤礦等)無資格從事民事活動,其簽訂的合同無法律約束力。實踐中一旦出現這種合同,往往難以確定責任主體,且證明難度大。

建議:嚴格審查借款人、擔保人的資格,除自然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提供身份證明外,法人、組織簽訂合同必須提供經年檢有效的營業執照。

2、合同載明位址與實際位址不符。這個問題主要表現在自然人作為借款人或擔保人上。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寫的位址是楊莊鎮某村的,但在訴訟中卻發現該人實際是石橋鎮某村的,或者是魯山的。

查明當事人身份是訴訟的前提,上例中從法律上應認為二者不是同一人,嚴格來講屬被告不明確,以民訴法第108條之規定,後果是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建議:提高信貸員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簽訂合同時查明對方身份。

3、合同當事人既未親自簽訂合同,亦無委託書。訴訟中借款人或擔保人不承認借款或擔保的現象屢見不鮮,比如某社訴許某、趙某一案,可能是擔保人趙某自己拿著許某的身份證辦理的借款手續,訴訟中許某不承認自己簽合同,由於趙某下落不明,信用社因無法證明誰是行為人而敗訴。

建議:加強對信貸員的責任心教育,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讓借款人或擔保人親自在合同上簽字,無法親自在合同上簽字的,應有有效的委託書,避免留下類似的後遺症。

二、時效、期間方面存在的問題

超訴訟時效案件依然存在,因超訴訟時效、擔保人脫保,在立案、審理時請求通融的現象並不罕見。這是乙個老問題了,其成因、危害和後果無須再談。

建議:一是要進一步健全制約機制,加強內部監督。二是信貸員、基層社不要迴避問題,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爭取主動。三是摒棄拖拉工作作風。

三、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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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證明當事人 原 被告及第三人 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2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 社團法人登記證等。3 當事人名稱在租賃法律關係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二 證明租賃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

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一 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2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註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3 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生後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二 證明房屋買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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