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指引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浙江高院

2022-11-30 04:27:06 字數 4821 閱讀 8325

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 浙高法〔2009〕296號 2023年9月8日)

為正確審理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審判實踐,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財產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第一條投保人提出財產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財產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雖未出具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但已接受投保單並收取了保險費的,一般應認定雙方財產保險合同關係成立,但投保人與保險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條財產保險合同約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作為合同生效條件的,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險費但未交足的,應認定合同已生效,保險人按已交保險費與應交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但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已書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三條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合同中也未對投保人拖欠保險費的後果作出約定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險費為由免除其應承擔的保險責任。

第四條財產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責任自保險費繳納之日起計算,而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險費時,保險人以投保人未支付保險費為由主張其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應予支援。

二、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第五條投保人詢問內容不限於保險人在投保單中設定的詢問內容,但保險人須對存在投保單中設定的詢問內容以外的詢問事項負舉證責任。

第六條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事實應為保險標的的重要事實,主要指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等事實情況。保險人應對此負舉證責任。

第七條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內容不屬保險事故發生主要原因,對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不具有決定性因果關係的,保險人以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不予支援。

第八條對保險**人介入的情況下,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責任可因**人對其行為的影響而消滅或減弱。在需投保人親自回答問題場合,如保險**人對內容不明問題以自己理解或解釋來確定,或對投保人在回答時所產生疑問自動加以排除的,則投保人可免責。

保險**人代為填寫告知書等保險憑證並經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的,代為填寫的內容視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意思表示,但能夠證明**人誤導投保人的除外。

第九條投保人對保險人所詢問的下列事項不作回答,不應認定為如實告知義務的違反:

(一)為保險人所已知的;

(二)依常理判斷保險人已知的;

(三)經保險人宣告不必進行告知的。

三、免責條款及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條保險人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對免責條款有顯著標誌(如字型加粗、加大、相異顏色等),對全部免責條款及對條款的說明內容集中單獨印刷,並對此附有「投保人宣告」,或附有單獨製作 「投保人宣告書」,投保人已簽字確認並同時表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均已經明了的,一般可認定保險人已履行明確說明義務,除非投保人、被保險人能提供充分的反駁證據。

涉及保險人是否履行說明義務爭議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問題,可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可適當減輕但不得免除:

(一)同一投保人簽訂二次以上同類保險合同的;

(二)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中規定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的免責條款,如無證駕駛、酒後駕車、肇事後逃逸等。

四、保險利益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不論保險人是否主張保險合同欠缺保險利益,法院可依職權判決保險合同無效。

第十三條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應具備合法、確定和可用貨幣衡量三個條件。保險標的不合法,不當然導致保險利益不合法。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可分為財產上的既有利益、基於現有利益而產生的期待利益、責任利益等三類。

財產保險上的既有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現存利益。既有利益不以所有權利益為限,主要包括:(1)財產所有人對其所有的財產擁有的利益;(2)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對抵押、出質、留置的財產擁有的利益(但債權人對債務人沒有設定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的其他財產則不應認定有保險利益);(3)合法占有人對其占有的財產擁有的利益;(4)財產經營管理人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擁有的利益。

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於其既有權利預期未來可獲得的利益。期待利益必須具有得以實現的法律根據或合同根據。

責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產生的經濟利益。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不予支援:

(1)投保人投保時保險標的雖存在物權上的瑕疵,但在發生保險事故時,其已具備了合法的物權;

(2)保險標的物出險時雖存在物權上的瑕疵,但投保人實際占有該保險標的並具有經濟上的利益,且投保人占有該保險標的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五、保險理賠和責任認定

第十五條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受益人條款的,在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的情形下,被保險人未主張保險金請求權時,受益人可以作為原告向保險人主張權利。

第十六條保險標的轉讓後,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以保險標的轉讓未及時通知,被保險人與受讓人不同為由主張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不予支援。但保險標的轉讓後使用性質等發生變化,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七條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汽車,在車款未全部付清之前,登記車主為汽車銷售公司,汽車銷售公司以自己名義進行投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以實際車主不是被保險人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不予支援。但銷售公司可向實際車主主張其已經實際支付的相應保費。

第十八條如保險標的損失系由多種原因造成,保險人以不屬保險責任範圍為由拒賠的,應以其中持續性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是否屬保險責任範圍內為標準判斷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雖在保險人製作的賠款相關憑證 「賠償責任終結」一欄內簽字,但保險人並未完全履行賠償責任的,不能認定保險人賠償責任終結,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責任的差額部分,應予支援。

保險人有其他充分的證據證明已經向被保險人說明了賠償範圍、標準、方法、數額等基本事實,被保險人明確表示同意終結賠償的,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終結。

第二十條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賠償金額已由生效判決確定的,被保險人據此請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在保險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可予支援。如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採取調解方式,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的,在審理後續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法院根據需要可對相關事實進行必要的審核。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憑生效民事判決書及已向第三者履行的憑證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可不必另行出具費用票證或其他賠償憑證。

第二十一條牽引車、掛車分別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牽引車或掛車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主張按牽引車和掛車保險金總額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應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車輛保險中,因掛靠等原因導致車輛的實際所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相分離,車輛實際所有人在侵權案件中被法院或交通事故處理機關確定為賠償義務人的, 車輛實際所有人提出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應予支援。

第二十三條投保人與保險人明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為定值保險。保險人明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與約定的保險價值不符,仍按約定的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並收取保險費的,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應按約定的保險價值賠償,但能夠查明投保人與保險人惡意串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在不足額保險的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保險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合同約定免賠率的,如免賠率乘以實際損失後的金額仍然超過保險金額時,保險人應按保險金額賠付。

六、保險代位求償權

第二十五條因第三者的侵權行為引起保險事故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被保險人可以基於侵權法律關係,請求第三者承擔保險標的損失的賠償責任,也可以基於保險合同關係,請求保險人依保險合同履行保險賠償責任。

保險人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已向第三者提起訴訟的,如查明屬於重複求償的,應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第二十六條再保險人對造成保險事故發生的第三者不享有保險法規定的代位求償權,但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所獲得的賠償額有權要求按再保險比例予以返還。

七、重複保險

第二十七條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物分別向不同的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的,如具有不同的保險利益,不屬重複保險。但其中乙個保險人依法承擔保險責任後,另一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消滅。

第二十八條重複保險的投保人未將重複保險的事項通知各保險人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要求確認重複保險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八、保險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對保險合同條款發生爭議的用語屬於專業術語,應當按照其在專業上所具有的意義加以解釋。

第三十條對保險人提供的保險合同格式條款存在爭議時,應從保險合同的用詞、相關條款的文義、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合同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認定條款的真實意思;按照上述方法仍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

保險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確定的個別保險合同的特約條款,對保險人不適用「不利解釋原則」。

第三十一條保險合同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明示(特約)條款與默示(一般)條款不一致的,以明示(特約)條款為準。

第三十二條投保單與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記載不一致的,保險人已將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送達給投保人,投保人未提出異議的,以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的內容為準;保險人未將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送達給投保人,或投保人在收到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後已提出異議,保險人仍同意承保的,以投保人填寫的投保單記載內容為準。

九、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指導意見供全省商事審判法官在審理相關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參照適用。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新的規定的,適用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和涉外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本指導意見。

根據本院《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和商事案件主管劃分的意見》(浙高法[2008]64號)和《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全省法院案件字型大小編立的規定》(浙高法[2008]378號)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不屬於商事案件,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之外的其他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屬於商事糾紛案件,立商字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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