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糾紛案

2021-03-04 09:46:02 字數 2012 閱讀 6150

上海中原物業顧問****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

。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時,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源資訊的,買方有權選擇**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並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資訊,故不構成違約。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中原物業顧問****(簡稱中原公司)訴稱:

被告陶德華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區株洲路某號房屋銷售資訊,故意跳過中介,私自與賣方直接簽訂購房合同,違反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的約定,屬於惡意「跳單」行為,請求法院判令陶德華按約支付中原公司違約金1.65萬元。

*被告陶德華辯稱:

涉案房屋原產權人李某某委託多家中介公司**房屋,中原公司並非獨家掌握該**資訊,也非獨家**銷售。陶德華並沒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資訊,不存在「跳單」違約行為。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3年下半年,原產權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掛牌銷售涉案房屋。2023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產經紀****帶陶德華看了該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產顧問****(簡稱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帶陶德華之妻曹某某看了該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帶陶德華看了該房屋,並於同日與陶德華簽訂了《房地產求購確認書》。該《確認書》第2.

4條約定,陶德華在驗看過該房地產後六個月內,陶德華或其委託人、**人、代表人、承辦人等與陶德華有關聯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資訊、機會等條件但未通過中原公司而與第三方達成買賣交易的,陶德華應按照與出賣方就該房地產買賣達成的實際成交價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違約金。當時中原公司對該房屋**165萬元,而某房地產顧問公司**145萬元,並積極與賣方協商**。11月30日,在某房地產顧問公司居間下,陶德華與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138萬元。

後買賣雙方辦理了過戶手續,陶德華向某房地產顧問公司支付佣金1.38萬元。

裁判結果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於2023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號民事判決:被告陶德華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違約金1.38萬元。

宣判後,陶德華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9月4日作出(2009)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

一、撤銷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華支付違約金1.6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原公司與陶德華簽訂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屬於居間合同性質,其中第2.4條的約定,屬於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單」格式條款,其本意是為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資訊卻「跳」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從而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佣金,該約定並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認定有效。

根據該條約定,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資訊、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並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資訊、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資訊,則買方有權選擇**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本案中,原產權人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同一房屋,陶德華及其家人分別通過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資訊,並通過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成立。

因此,陶德華並沒有利用中原公司的資訊、機會,故不構成違約,對中原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指導意義

上海中原物業顧問****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旨在解決二手房買賣活動中買方與中介公司因「跳單」引發的糾紛。該案例確認:居間合同中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資訊,卻撇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具有約束力,即買方不得「跳單」違約;但是同一**資訊經多個中介公司發布,買方通過上述正當途徑獲取該**資訊的,有權在多個中介公司中選擇**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為不屬於「跳單」違約。

從而既保護中介公司合法權益,促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市場交易誠信,又促進房屋買賣中介公司之間公平競爭,提高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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