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例

2021-03-25 17:13:56 字數 2149 閱讀 4933

案情:原告(反訴被告)訴稱並辯稱:2023年4月28日,我方與旅遊公司簽訂了「租車協議書」,約定我方租11輛汽車給對方。簽約後,對方付了17.

3萬元,餘款承諾5月5日前付清。我方同意對方在未付清餘款的情況下執行協議。我方準時提供租用車輛。

5月14日,我方到對方處索取餘款,對方交給我方現金3.7萬元及投訴信、醫療費收據,被我方拒絕。後對方以乘車途中因司機急剎車使一女乘客的手骨折及司機煽動客人為由拒付。

我方已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義務。車輛在執行中乘客擅自走動導致扭傷,後果自負。對方以種種藉口拒付是違約行為。

請求判令對方支付所欠的租車款4.3萬元及違約金1萬元。

被告(反訴原告)辯稱並反訴稱:按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約定,對方必須準時提供租用車,確保行車安全,合同約定5月1日晚上12時到達海口,可是由於租用的6號車出故障,致使車隊於次日凌晨5時才到達海口。而10號車在高速行駛而前方又無障礙的情況下緊急剎車,導致一名導遊右臂骨折,另有7人也有不同程度的碰傷。

在三亞市由於1號車駕駛員在索要回扣等無理要求沒滿足的情況下,煽動遊客不按原定計畫去購物點購物,並將旅遊團帶至不在計畫之內的景點。致使我方的合作方三門峽神州旅行社拒付尚欠我方的23846元的團費。現我方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承擔導遊的醫療費920元,2262元的門票及23846元。

事實: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旅遊公司與汽運公司於2023年4月28日簽訂「租車協議書」乙份,約定旅遊公司向汽運公司租用11輛空調大巴車,每輛2.3萬元;汽運公司保證車輛行駛安全。

簽訂協議時,旅遊公司先付1萬元定金,餘款於4月30日上午11時起交清,否則沒收定金,取消租車協議;汽運公司於5月1日12時10分在廣西北海火車站接站,於晚上12時前到達海口,租車時間至5月5日;汽運公司必須遵守協議,必須配合旅遊公司的安排,不得遲到,不得無理取鬧,如有違反,雙杯返還定金。簽約後,旅遊公司於4月29日交1萬元的定金和8萬元租車費。因旅遊公司未按時付清全部款項,故致函汽運公司稱,因「五一」放假,所餘之款於5月5日付清。

汽運公司在從北海至海口的行程中,因一輛車發生故障,致使整個團隊不能按約定的時間到達海口。另有一輛車在行駛中急剎車,致使一名導遊郭某受傷。行程結束後,汽運公司於5月16日要求旅遊公司付清餘款,旅遊公司只付3.

7萬元,同時交投訴信乙份、醫療費單據給汽運公司,汽運公司表示拒絕。5月25日汽運公司再次要求旅遊公司付清餘款4.3萬元未果的情況下,向本院起訴。

在**審理過程中,旅遊公司認為不付餘款給汽運公司是因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尚欠該公司團費23846元。

判案:海口市振東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租車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除協議中的「甲方在旅遊購物點的停車費和購物回扣均歸乙方所有」違反有關規定無效外,其餘內容均合法。簽約後,旅遊公司致函汽運公司稱5月5日付清餘款,而汽運公司對此表示同意。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汽運公司未按約定時間抵達海口及造成遊客損傷,屬違約行為,旅遊公司亦沒有按約定的時間,即5月5日付清餘款,其行為同樣違約。因此,旅遊公司亦無權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所付之定金應折抵租車款。

因汽運公司的違約造成旅遊公司的損失大於約定的定金,故其要求汽運公司因違約行為,造成三門峽旅行社拒付團費23846元和醫療費920元,共計24766元的損失的請求,予以支援。旅遊公司請求汽運公司賠償不按要求所去景點而增加支出2262的費用,不予支援。

解說:1、本案表面看起來是一起汽車租用合同糾紛,其實是一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本案原告汽運公司與被告簽訂了乙份「租車協議」,約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汽車按規定的路線運送客人,司機由原告所派,原告必須保證在指定的時間內將被告的乘客運送到指定的地點,因此,雙方之間是一種旅客運輸合同關係。

2、本案雙方簽訂合同以後,該運輸合同是否成立了呢?從我國有關運輸合同的法律、法規來看,一般都規定運輸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告成立,運輸行業一般也認為運輸合同經協商一致即告成立,並不要求支付運費或購買客票為條件,因此,從有利於保證運輸和行業的正常秩序,保護合同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一般都將運輸合同視為諾成性合同。合同當然成立。

3、根據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運輸費用,原告應當按照約定的運輸路線將旅客運到約定地點,但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給被告造成了損失;另外原告在運輸途中發生緊急剎車導致旅客受傷事件,未能為旅客提供安全保障的義務,違反了旅客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而本案被告在原告已經履行完畢運輸旅客的義務後拖欠部分運輸費用也是沒有道理的,其行為同樣違約。

法院正確認定和劃分了原告和被告各自的責任,做出了合情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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