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彙編經典案例110例

2021-03-04 01:00:18 字數 5381 閱讀 7018

案例110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彙編

(僅供參考)

二00八年二月

案例1:

某大廈幕牆施工合同糾紛工程造價司法鑑定

一、工程基本情況

該工程為一棟高層商業大廈的幕牆外裝飾工程,原告為承包商,被告為發包方。原、被告雙方於2023年經公開招標後簽訂了單價施工合同,中標單價為合同單價,結算工程量按實計,合同工期120天。原告與該大廈主體施工單位簽訂了工程配合協議,約定配合費為工程總造價的3%。

工程竣工驗收後,原告以工程結算價款爭議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 委託鑑定內容及鑑定資料

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該工程造價進行鑑定。送鑑定資料:委託書、施工合同、招標檔案、投標書、起訴狀、答辯狀、施工圖、開竣工報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等資料。

三、 雙方計價爭議焦點

原、被告對配合費的支付、幕牆鋁材品牌與招標檔案要求不符等產生爭議。

四、鑑定說明

(一)工程量計算:依據送資料按實計算。

(二)計價:按合同約定的單價計算。被告稱代原告支付總包單位的配合費,因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鑑定造價中未扣除,由法院庭審調查後按相關合同約定裁定。

原、被告均未提供幕牆鋁材品牌的證據材料,鑑定造價未調整鋁材材料單價,鑑定人給出被告提供的兩種率材價差和鋁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時參考。

五、案例評述

(一)計價爭議產生的原因

工程款的支付應按合同條款履行,施工過程中發現施工材料與合同約定不符,應及時通知原告作出修改。

(二)評述

1、原、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合同價含配合費,但未對施工配合費及其支付進行約定,原告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配合費協議對配合費及其支付進行了約定,從合同關係上講,施工配合費應由原告支付。被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配合費應徵得原告同意並須簽訂三方配合費支付的協議,若無相關證據,被告提出鑑定造價應扣除施工配合費的請求往往不予支援。

2、本工程的招標檔案及合同對鋁材材質、品牌進行了約定,原告對合同約定材料的更改應徵得被告同意及批准,被告能提供原告擅自更改約定材料的證據,合同約定單價應調整。

案例3:

某住宅小區市政管網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工程造價鑑定

一、 工程基本情況

該工程申請人為承包商,被申請人為發包方。雙方於2023年3月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了承包範圍:市政管網、中庭廣場施工圖內全部工程,合同價暫定為145萬元(合同約定按實結算),合同工期120天。

申請人於2023年3月開工,於2023年10月竣工驗收。申請人於2023年以被申請人一直未辦理結算為由,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 委託鑑定內容及鑑定資料

仲裁委員會委託鑑定機構對該工程造價進行鑑定。送鑑定資料:委託書、施工合同、仲裁申請書、仲裁答辯書、施工圖、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竣工驗收證書與被申請人核對的結算工程量清單等資料。

三、 雙方計價爭議焦點

管溝開挖的土方工程量產生爭議;大理石的貼上方式產生爭議;售樓處等零星拆除工程的計價產生爭議。

四、 鑑定說明

(一) 工程量計算:

依據施工合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核對的結算工程量清單、施工圖設計變更、簽證、現場勘察記錄等資料計算。送鑑資料中沒有管溝開挖的地面標高證據資料,鑑定人根據場地平整後的地面平整後地面標高(施工圖標高)計算管溝開挖土方工程量。售樓處零星專案拆除,因屬承包範圍外施工專案,雙方應辦理現場簽證確認,送鑑資料中沒有相應專案的證據資料,不予計算。

(二) 計價:

依據合同約定的工程計價方式計價。大理石按施工圖說明的水泥砂漿貼上套價。

五、 案例評述

(一) 計價爭議產生的原因

1、 申請人沒有提供管溝土方開挖的地面標高證據材料。

2、 申請人沒有提供大理石按乾粉型粘結的證據材料。

3、 申請人沒有提供售樓處等零星拆除工程的簽證或施工指令等證據材料。

(二)評述

1、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造價鑑定的依據是證據材料,證據不足會導致工程造價不予計算,因此,各方應加強施工及文件資料的管理。

2、沒有設計變更,承包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施工圖施工。

3、施工合同承包範圍外的零星工程施工,應有現場工程師的指令等證據。

案例4:

某綜合樓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工程造價司法鑑定

一、 工程基本情況

該工程為某綜合樓挖孔樁基礎,原告為承包商,被告為發包方。原、被告雙方於2023年7月經協商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價款為320萬元,工期60天。合同對計價原則進行了明確約定,結算工程量為審定預算工程量加設計變更。

該工程開工日期為2023年7月25日,工程多次停工(停工責任未確定)且未辦理竣工驗收。原告以被告至今未辦理計算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 委託鑑定內容及鑑定資料

法院委託鑑定機構對該工程造價進行鑑定。送鑑定資料:委託書、施工合同、起訴狀、答辯狀、樁基礎施工圖、開工報告、挖孔樁隱蔽工程驗收記錄、現場簽證等資料。

三、 雙方計價爭議焦點

原、被告雙方對工程量的確定存在爭議,被告認為工程結算價應為合同加設計變更及簽證,原告認為結算應按實計算;雙方並對停窩工損失及合同違約金的計算產生爭議。

四、 鑑定說明

(一)工程量計算:依據法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施工圖、挖孔樁隱蔽驗收記錄、現場簽證按實計算工程量。停窩工損失費用因停工責任未認定,鑑定人無法出具鑑定意見,由法院庭審後酌情處理。

(二)計價: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計算。

五、 案例評述

(一) 計價爭議產生的原因

1、 預算未經審定,原告實際的完成工程在被告現場工程師已確認的挖孔樁隱蔽驗收記錄已反映。

2、 停、窩工損失費用因原告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停、窩工報告,鑑定人依據資料無法確認違約方,不能出具鑑定意見。

(二) 評述

1、 承、發包方雙方應根據工程的特性對合同結算價進行約定。

2、 停、窩工在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很普遍,停、窩工費用的索賠及違約金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援,主要看索賠事件的證據是否完整。當索賠事件發生或一方違約時,索賠方應根據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式將索賠報告及時送達被索賠方。

案例5:

某商住樓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工程造價鑑定

一、 工程基本情況

該工程申請人為發包方,被申請人為承包商。雙方於2023年4月簽訂了施工合同,該工程為三棟小高層商住樓,建築面積4000m2,承包範圍:土建、水電安裝工程,,合同價暫定為6600萬元,結算按實計,合同對計價原則進行了約定,合同工期700天。

被申請人於2023年7月開工,施工至主體封頂,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工程進度款、施工質量等問題產生糾紛造成停工,雙方當事人在沒有對已完工程量、現場備料、施工裝置等進行核對並形成清單的情況下,申請人單方解除了施工合同,直接將工程發包給第三人施工。申請人以工程進度、施工質量為由,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除合同。

二、 委託鑑定內容及鑑定資料

仲裁委員會委託鑑定機構對已完工程造價、停窩工損失及留置現場的工程備料、裝置和周轉材料**進行鑑定。送鑑定資料:委託書、施工合同、仲裁申請書、仲裁答辯書、施工圖、變更圖紙、設計變更、技術聯絡單、簽證、會議紀要、停窩工證據材料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提供的工程形象進度等資料。

三、 雙方計價爭議焦點

由於未辦理交接手續,雙方對已完工程量、停窩工損失的計算及滯留現場的裝置和周轉材料**產生爭議;並對工程質量產生爭議。

四、 鑑定說明

(一)工程量計算:依據施工圖、變更圖紙、設計變更、簽證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雙方提供的工程形象進度等送鑑資料計算。

(二)計價:

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及深圳市計價規定計價。對下列雙方爭議工程單列,說明計算的依據資料,由仲裁委庭審調查後確定是否計入。1、竣工後維護保養增加費、工程保險費、排汙費屬應計專案,計算方式是按實計算,由於雙方均未提供是否發生的證據材料,鑑定人按計價標準提供的計算係數計算,由於雙方中途解除了施工合同,竣工後維護保養增加費須根據仲裁委裁定被申請人是否承擔此項義務後確定是否計入。

2、挖孔樁及基坑降水費用,被申請人僅提供了該工程施工方案中關於降水的措施證據,沒有提供相關的抽水記錄證據,是否發生由仲裁委庭審調查後裁定。3、地下室外牆防水工程,因屬設計變更,被申請人僅提供了技術聯絡單,沒有提供施工隱蔽驗收記錄,是否發生由仲裁委庭審調查後裁定。4、合同外零星簽證工程,僅計算簽證手續完整的內容,簽證內容列入該工程的專案計算,由仲裁委庭審調查後確定是否計入。

5、停窩工損失因被申請人的證據(單方提供無對方確認的人員數量、機械裝置種類、停工時間)申請人不予確認,但考慮到申請人單方解除了施工合同,實際上存在停窩工,鑑定人按施工進度計畫中施工人數,通常計算的停工時間計算停窩工費用,供仲裁委庭審參考。6、滯留現場的工程備料、裝置和周轉材料被申請人的證據申請人不予確認,被申請人單方提供無對方確認的工程備料、裝置和周轉材料數量,鑑定人無法確定數量,僅提供鑑定單價供仲裁委參考。7、腳手架、超高補貼及垂直運輸增加費按工程完成比例計價。

(三) 其他說明

由於被申請人在中途離場,工程未經驗收,鑑定人對已完工程造價的鑑定是按合格工程計算的,申請人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不屬我所鑑定的範圍,請仲裁委另行處理。材料定金損失不屬我所鑑定範圍,請仲裁委另行處理。

五、 案例評述

(一)計價爭議產生的原因

1、因合同糾紛,被申請人不正常的離場,雙方未對已完工程量、現場備料、施工裝置等進行核對並形成清單。

2、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整。

(二)評述

1、該工程當事人雙方在計價問題上存在爭議,但違約責任的認定也是該合同糾紛的焦點,施工進度、施工質量、工程進度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單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違約責任的認定將直接導致部分爭議工程造價可否計入。

2、爭議工程造價是否計入,證據材料須完整,施工驗收、施工記錄、簽證等資料必不少。

3、材料定金損失是否存在,須提供合法的材料購銷合同,銀行往來憑證,由仲裁庭裁定。

案例6:

黑白合同在實踐中的認定

一、案例簡介

某建築公司投標某房地產公司投資開發的位於上海浦東新區孫橋鎮黃埔花園二期住宅工程,於2023年7月23日取得中標通知書。通知書載明建築面積34245平方公尺,總造價2789萬元,工期260天,工程結算按總造價下浮4%,要求7月30日簽訂《建設工程合同》。2023年7月26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及「補充協議」各乙份,7月30日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並在招投標辦公室備案、依此合同交納了定額管理費。

同年8月29日,雙方對7月30日合同進行了工商鑑證。前後兩份《工程建設合同》的總造價分別為2489萬元及2789萬元,主要條款如工期、質量、工程款支付等規定相同。工程價款的計算及支付,合同規定「價款採用預算及竣工審計的方式」,調整依據為「上海市九三定額綜合預算價及2023年9月工程造價資訊中准價」,「開工前7日內支付本年度工程款的25%(計320萬元),分8個月扣回」;進度款「按每月工程師審定的進度款減預付款的1/8乘97%,支付上月進度款,每月五日前支付」。

驗收合格後,留3%為保修金。工程結算沒有下浮的規定。此外,工程的樁基、鋁合金門窗、電梯、防盜門由發包人指定分包,有線電視、**、防盜監控等弱點系統及室外的水、電、煤安裝、道路、綠化等不在本合同範圍之內。

「補充協議」內容主要體現在付款方面,工程預付款50萬元,單體主體竣工驗收合格付30%,剩餘70%工程款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一年內扣除保修金後分期付清。總造價下浮2%為工程結算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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