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注意的問題

2023-02-04 16:27:03 字數 3462 閱讀 3759

2023年5月,南陽建安公司承建了某市水泥廠建材批發市場工程,到2023年元月12日該廠破產前共竣工磚混結構平房202間,總建築面積4500平方,總造價221.98萬元;經金衡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審定工程造價為210.9萬元。

企業破產前,水泥廠已支付南陽建安公司工程款64.2萬元,經南陽建安公司催告,水泥廠未能支付所欠工程餘款。該企業宣告破產後,南陽公司在申報債權的同時,申請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裁定該公司對建築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

人民法院根據南陽公司的申請和清算組的審查報告,確認水泥廠欠南陽公司工程款符合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享有優先權。後在建材市場進行拍賣時,南陽公司在拍賣所得價款範圍內優先得以受償,並經債權人會議予以通過。

【 理論評析】

破產程式具有消滅債權的功能,體現在超過債權申報期債權人未申報的,視為放棄債權;破產程式終結後,除在一定時間內發現應列為破產財產的財產未列入而應繼續清償外,均產生未受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的效力,即破產程式終結使欠債不還合法化的法律後果。因此,人民法院在破產案件審理中除堅持慎重立案,正確公平的確定破產財產價值,加大債權清收力度,降低破產費用,提高破產清償率等原則外,正確認定財產屬性從而正確適用法律與政策也至關重要。

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含義及屬性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該條權利有的解釋為留置權,有的解釋為優先權,有的解釋為法定抵押權。 我們同意將這種權利認定為優先權。

這種優先權與其他擔保物權相比具有幾個不同特點,一是法定性,即它的設立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不允許當事人任意創設;二是不以登記公示為生效要件,無須進行登記無須占有債務人的財產;三是清償順序上的法定性,即同一物上存在數個擔保物權時,優先權人的受償順序依照法律規定列前。這在國外一些法典中有類似規定,如法國《民法典》規定 ,在優先權與抵押權發生競合時,優先權的效力優於抵押權。日本《新民法》規定 ,不動產加工承攬費用優先權經登記後,不論登記時間先後,均優於抵押權。

2023年6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築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我們認為,合同法第286條的適用範圍應包括企業破產案件,因為大量的工程款拖欠發生在破產案件中,只有在破產案件中將「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從破產財產中分離出來,由權利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才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建築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破產案件審理中適用第二百八十六條的司法實務

同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一樣,人民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時應對行使優先權的欠款事實、行使條件、提起程式以及利益衝突關係的處理等依法進行審查。

1、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條件。行使優先權必須有建築工程欠款的事實存在,承包人要按合同規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工程如期竣工,質量驗收合格,工程造價經有關資質部門的審定。具體說來審查要求是:

①建設工程已竣工。若在破產宣告時建設工程尚未竣工,則不享有優先權。建設工程未竣工而中途解除建設工程合同的情形,亦不發生優先權,只能按普通債權處理。

②必須是在破產宣告前因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債權。這裡所謂建設工程合同,應當作狹**釋,僅指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款中的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設計合同以及分承包合同、轉承包合同無此權利。③其債權為破產企業依建設工程合同所應支付的價款。

此所謂「價款」非指市場交易中的商品價款,而是發包人依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勞動的報酬、所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墊付的其他費用及依合同發生的損害賠償,但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④優先權的標的物為承包人施工所完成,屬於發包人所有的建設工程(不動產),包括組裝或固定在不動產上的動產,但不包括建設工程中配套使用並未組裝或固定在不動產上的動產。根據法律規定,該建築物須不屬於「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

如國家機關辦公的房屋建築物及軍事設施,公共道路、橋梁、機場、港口,及公共圖書館、公共博物館等公用公益設施。

2、優先受償權的提起前置程式。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這一催告程式應當是承包人提起優先受償權申請的前置條件。此合理期限,應當從發包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起算,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期限長短根據建築慣例和合同標的等情況確定,最高法院法釋[2002]16號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因此該「合理期限」不宜過長。

該解釋設立了行使權利的期限限制,其性質為除斥期間,即不得中止中斷和延長。承包人在六個月內不主張優先權的,視為放棄優先權利,在破產程式中按普通債權清算。

3、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方式。承包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優先權,須提出證明優先權存在及適用條件的證據。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通知破產企業清算組。

清算組就優先權是否成立提出異議的,應當由受案的人民法院在按訴訟程式作出確認之訴後,才能依法採取拍賣的方式,在破產企業財產變現時優先受償。 根據286條的規定,優先權的行使方式:一是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議折價;二是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拍賣。

此與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權行使方式不同。擔保法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的性質,屬於對人訴訟,應以抵押人為被告,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關於抵押權行使的爭議,當然適用訴訟程式;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承包人既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這裡規定的不是「提起訴訟」,而是「申請法院拍賣」。因此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對優先權所指向的標的物必須經過拍賣程式,以避免協議折價過低而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4、正確處理優先權與其他物權的關係。①在破產案件審理中優先權與其他擔保物權(如法定抵押權等)共存時優先權清償位序列前,這是由優先權的性質決定的,在清償優先權有剩餘情況下,才可以行使其他擔保物權。②優先權的行使應注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生存權保護優於經營權的原則作了規定,對消費者購買的房屋不能行使優先權。

在破產案件中應注意對職工宿舍一般不宜行使優先權。③優先權與其他破產債權之間的順位列前,因為存有優先權的財產不計入破產財產,所以在破產財產變現前,就應將優先受償的價款扣除,剩餘部分則可為其他債權所享有;若建築物**不足以全部償還優先權,不足部分可參加普通債權分配。

綜上,在破產程式中適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可以更好的保護建築企業的合法權益,扭**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嚴重扭曲的利益關係,最終實現法律規定所保護的價值取向。

案例7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2023年3月20日,江蘇海安縣人民法院就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作出一審裁定,駁回被告花某某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2023年3月18日,花某某以大豐某輕紡公司的名義與某鋼結構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乙份,由某鋼結構公司在大豐市經濟開發區為大豐某輕紡公司承建廠房。雙方對相應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的同時,一致同意如發生糾紛,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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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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