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糾紛的承包人應如何認定

2021-04-22 11:10:53 字數 2358 閱讀 1047

【案由】

工程合同糾紛

【事實經過】

2023年8月28日,廈門聚客堡餐飲****(以下簡稱聚客堡公司)與陳作舟簽訂協議書,將位於電控大廈一至三層的聚客堡rtv的改造裝修工程的土木部分分包給陳作舟施工。陳作舟聘請其親戚廖藝勇作為現場管理人員組織施工。2023年3月18日,廖藝勇向聚客堡公司做出結算書,經聚客堡公司確認工程款總額為377897元,餘款203897元。

但是廖藝勇卻沒有將該結算書交給陳作舟簽字確認,反而擅自在結算書上簽字並將其據為己有。2023年1月14日,陳作舟向聚客堡公司確認工程款已經結清。

2023年1月7日,廖藝勇憑乙份工程結算書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聚客堡公司向其支付剩餘工程款188154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

【**思路】

本案中,本律師**被告,向委託人提出了一下答辯方案:

一、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是第三人陳作舟,廖藝勇不是涉案承攬合同的相對人,廖藝勇無權向被告主張工程款。主要通過以下證據、證人證言證明:

1、申請陳作舟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與訴訟。由第三人提供工資表證明原告是第三人聘請的員工,並由第三人向法庭陳述涉案工程的承包過程及工程款支付經過,從而證明被告是將涉案工程直接分包給第三人的,而不是原告,原告僅是第三人的員工。

2、申請證人涉案工程的第三人聘請財務鄭佳怡出庭作證,證明:1、涉案工程是被告分包給第三人的;2、原告是第三人聘請的員工;3、工程款的支付情況,工程款的支付均需經過第三人的同意。

3、被告提供2023年8月28日簽訂協議書、收條及還款協議、消費清單作為證據,證明:1、涉案工程是被告直接分包給第三人的;2、收條的簽收情況證明涉案承攬合同的實際履行也是在被告與第三人之間履行;3、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已經結算清楚。

二、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已經結算完畢,被告已無需再向任何人就涉案工程支付工程款。

三、退一步講,由於工程款的收條有些既有陳作舟的簽字又有廖藝勇的簽字,合同的履行方可能存在混淆,對我方較為不利。因此,我們做了第二條防線,即使都不考慮誰是合同的相對方,單從合同的履行過程分析,收條既有廖藝勇的簽字也有陳作舟的簽字,由此可看出原告和第三人是乙個緊密的共同體,至少也可以認定第三人與原告是作為乙個共同體向被告承包並履行了相關合同義務。因此無論被告向他們中的哪一方或者雙方支付了工程款,都應當視為被告向訟爭工程的承包方付清了工程款。

至於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根本與被告無關。

【審判結果】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1)思民初字第1862號民事判決書,採納了被告的第一點答辯意見。一審判決認為:合同具有相對性。

根據查明的事實,原告不能證明其係訟爭裝修裝飾合同的相對人,其若有遭受拖欠工程款項,可以向其雇主第三人陳作舟主張,但無權直接要求被告支付。因此,原告訴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援。最後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下來後,原告提起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廈民終字第30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書認為,原審判決對廖藝勇是否系訟爭工程承攬人的事實認定不清,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審理,因此撤銷原判決,發回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重審。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重審作出(2012)思民初字第1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認為,原告廖藝勇主張其為訟爭工程承攬合同的合同相對人,證據不足。《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應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雖然合同由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合同的內容一般應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

原告廖藝勇歲在《工程結算書》上簽字,但各方當事人對原告廖藝勇和第三人陳作舟均在訟爭工程中發揮作用的事實沒有異議,而《工程結算書》僅為履行承攬合同所需之款項結算檔案,不是合同,且《工程結算書》沒有明確記載承攬合同的當事人名稱,故僅憑《工程結算書》的簽字或持有《工程結算書》原件,特別是簽字人員或持有《工程結算書》人員也系參與訟爭工程現場工作的人員時,若無其他證據佐證,不足以推斷原、被告之間存在承攬合同關係。鑑於原告廖藝勇提供的其他證據,不能和《工程結算書》形成證據鏈,佐證原告廖藝勇系訟爭工程的承攬人。因此,原告廖藝勇不能證明其係訟爭工程承攬合同的承攬人。

故與原告廖藝勇要求被告聚客堡公司立即償還裝修款188154元及逾期利息,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援。據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重審一審判決下來後,原告再次提起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廈門終字第1660號民事判決書,維持重審一審判決。

【實務總結】

室內裝修工程的承攬人多為沒有施工資質的「包工頭」甚至是「裝修游擊隊」,由於相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很多情況下都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此時,如果「包工頭」之間存在合作或分包轉包,就有可能出現合同履行的相對方不明確的情形。而且,合同履行的人員又操作不規範、不統一,很多時候都是由實際參與施工的人員簽領工程款。

以上情形,為此類糾紛的產生提供了溫床。為了避免此類糾紛,業主在發包裝修工程時,應當選擇有資質的裝修公司,並簽訂施工合同,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還應當明確約定由固定的人員進行簽字確認,否則視為無效。

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避免此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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