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建築承包人停工注意事項

2022-08-29 13:54:04 字數 944 閱讀 1427

1.停工的經濟性,是否在施工階段點上。應注意停工對質量或安全不能造成影響,並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否則責任自負。如主體封頂時停工,便於操作和控制,如地基完工施工主體前停工或主體封頂時停工,便於操作和控制,因為停工是手段,不是目的;但也不絕對,如高層建築在十層以上時,拖欠款比較嚴重,並不一味要追求封頂。

2.停工手續的證據化。停工應當是具備充足的理由及其相應的證據。包括拖欠工程款,則應有付款不足的證據,一般進度款相差1-2個月則不宜停工,一般應考慮在3個月以上,當然法律沒有明確的數額規定,施工單位應視具體施工情況而定,停工前應書面致函"發包人"即建設單位,停工應報經監理單位,並經監理單位簽單確認。

如監理單位或發包人不肯確認甚至不肯簽收則應採用郵寄的方式再向監理或發包人郵寄乙份停工報告,注意保留好郵寄憑證。

3.停工的安全性。停工應不影響工程質量、不發生安全事故。因停工期間發生的安全、質量事故均應由施工企業承擔。

4.停工過程中應連續致函「發包人」,引起其重視。建議承包人應在合理的時間間隔內(一般為28天),定期向發包方通報一次停工期間人工、機械的停置情況及補償報告,並要求發包方簽收、答覆。

5.停工之後,發包方不能就停工的時間長短作出明確判斷,承包方不能自行撤離施工現場的,如經雙方協議,承包方退場則應先辦好工程交接手續,首先,應對己完工程量及質量與發包人進行確認;其次,應簽訂工程移交單,將移交專案列明。

6.停工期間,承、發雙方都應實事求是地做好停工期間的有關資料的記錄,最好能收錄有關的**資料,有必要的還可進行公證,以利於日後的停工補償計算工作。

7.停工後也可分散或小規模施工。分包可以施工,也可作一些復工前準備工作。

8.停工應與索賠相呼應。施工單位有權停工,但要有足夠理由及證據,要符合法律規定,在此之下建設單位就應當給予賠償。施工單位應對施工現場人員、裝置等進行統計並由監理確認;編制停工索賠書報監理公司確認,並送至建設單位。

不要在最後造價結算時再提停工索賠或再編資料,以免產生確認上的困難和結算上的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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