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 解徐 終止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2022-08-29 13:54:05 字數 979 閱讀 6440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或廢止部分內容的法律行為。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有困難或不可能時,勞動法律、法規允許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對原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可以依法變更。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後,未履行完畢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雙方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以及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消失,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時,立即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只有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況出現時,勞動合同才終止。《勞動法》第23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三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否需要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不同: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才能夠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不一定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其可以單方解除,也可以雙方解除;而勞動合同的終止則是自動的行為.只要條件達到,合同就自動終止。

(2)產生事由不同:勞動合同的變更沒有特殊的條件要求,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致就可以;勞動合同的解除則必須出現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之時約定的事由或者是出現法定的解除事由;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而導致的。

(3)行為性質不同:勞動合同的變更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一致才能成立;而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也可以是單方的法律行為,即不僅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由一方當事人提出而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的終止多數是因為法定的事實行為的出現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履行。

(4)法律效果不同:勞動合同的變更導致用新的條款代替變更前的條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變更合同的協議約定之時起發生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勞動合同的終止導致終止雙方當事人間的勞動關係並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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