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期限與續簽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2022-09-25 01:33:04 字數 1312 閱讀 1259

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有些單位用續簽合同,有些單位採用在合同到期前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做法,這兩種方法有什麼區別?

勞動合同的續訂也就是再次簽訂勞動合同和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是兩個不同概念,兩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絡:

1、續簽合同要就全部條款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後方能簽訂,而變更期限僅就此一項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原合同其他條款繼續履行。

2、續簽合同時,單位要續簽,個人不同意,達不成一致意見,原合同終止履行,單位可以不付經濟補償金。變更合同期限如果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變更不成,原合同需繼續履行到合同到期,如果單位在合同到期時要續簽,本人不簽,原合同終止,單位不付經濟補償,單位對合同到期不願續簽的應該支付終止合同經濟補償。

3、續簽合同必須是在合同到期時,而變更合同期限,則必須在合同到期前,也就是說變更合同期限必須在合同期限內進行變更。

4、續簽合同是再次簽訂合同,也就是至少算第二次簽訂合同,將來或許受二次合同後再簽合同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而變更合同期限既滿足雙方在期限上的約定,又不受第幾次合同的限制,因為變更合同期限後原合同仍然有效,繼續履行。

5、如果是派遣合同則不受幾次合同限制,原則上可採用續簽合同,按規定續簽合同期限必須兩年以上。而變更合同期限則不受必須二年以上期限的限制,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用工單位的實際需要來變更合同期限。

6、不論是合同續簽或合同變更期限都不得再設試用期,因合同法明文規定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7、續簽合同對勞動報酬的約定可以維持原約定,也可高出原約定,而變更合同期限,原合同繼續履行,勞動報酬原約定仍然維持不變,繼續履行。

8、續簽合同法律風險大,變更合同期限相對法律風險小,但兩者經濟責任上是相同的。

9、不論單位採用以上哪種方式來處理合同到期問題,單位與勞動者都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協議變更勞動合同期限屬於合同續簽還是合同變更? 此問題有爭議。

如果公司和員工籤的都是短期勞動合同,通過簽署補充協議不斷延長勞動合同時間的主要目的當然為了避免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降低企業運營成本。通過延長勞動合同期限,既保證了隨時可以和員工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合同到期不續簽合同更容易操作一些,只要支付補償金即可,不需要煞費苦心尋找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同時通過延長的情況下,避免多次勞動合同續簽後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於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此行為的性質,因此,有意見認為通過增加附件延長勞動期限的方式,只算員工和企業簽訂一次固定期勞動合同。這等於鑽了法律空子。但即使可以這樣理解,也不意味著企業可以無限期的延長勞動期限,只要十年以內企業是沒有觸犯勞動法的,十年以後,員工依法可以要求於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且一旦發生勞動合同糾紛,仲裁機構有可能認為企業有惡意規避法律的動機,傾向於做出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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