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案例

2022-09-29 19:48:04 字數 843 閱讀 9022

[案例]

2023年10月8日,齊某通過招工考試被錄用為某商場文具部營業員,雙方當事人訂立書面聘用合同,合同規定:「聘用期3年,其中試用期從2023年10月10日開始,試用期內工資為每月1000元」。齊某上崗後,工作表現不錯,受到周圍營業員的一致稱讚。

2023年7月4日該商場又從社會公開招聘女營業員50名。7月7日,商場同時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聘了30名女營業員,齊某接到了商場人事部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當日下午,齊某到商場質問,人事部負責人出示2023年10月招用女營業員的條件,其中規定女營業員身高165厘公尺以上(含165厘公尺),齊某身高只有162厘公尺,自然不符合該條規定。

但當時商場開業在即,怕一時招不齊合適的人員,齊某除了身高以外,其他各方面在筆試和面試時表現都非常出色,商場決定招齊某為營業員。但現在商場已招到足夠多符合條件的營業員,故要解聘齊某。齊某不服,向當地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原勞動合同。

[結果及依據]

仲裁庭受理案件後,對原合同和該商場當時的招工條件進行審查後認為: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通常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改變崗位或工種的職工可以約定試用期期限,但根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本案中的被訴人與申訴人沒有明確約定試用期的長短,最多只能認為是6個月。

而齊某實際上已經工作了9個月,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認為齊某的試用期在4月10日已屆滿,該商場在7月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同時查明該商場招聘錄用的女營業員試用期滿後的工資是1200元/月。申訴人表示同意放棄對被訴人的違約賠償。據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決:

(1)該商場與齊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

(2)該友誼商場補發齊某工資差額,3個月共計600元。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甲方以下稱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 人 通訊位址 乙方以下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男 女戶口性質 非城鎮 城鎮 家庭住址 丙方以下稱 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 人 通訊位址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丙方調整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構,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

勞動合同主體變更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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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動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則 二 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三 勞動者應當履行的義務 二 勞動合同的變更 一 勞動合同變更概念及原則 二 變更的典型原因 三 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變更 四 協商一致變更 一 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 勞動合同履行的概念及原則 勞動合同履行的概念 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的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