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案例2 關於勞動合同

2022-11-03 08:33:03 字數 468 閱讀 9521

a於2023年7月1日進入b企業工作,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直至2023年10月31日終止勞動關係。a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裁決:

b從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支付a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b從2023年7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支付a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如a每月基本工資為2000元,則b須支付2000*11月+2000*4月=30000元。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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