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承包人的常見風險與防範

2022-12-06 03:21:02 字數 3666 閱讀 485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了完成雙方商定的工程,明確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圍繞工程質量、工期、價款三大核心問題,建築施工企業常常遇到工期延誤、發包人故意拖延不結算等合同風險。如何防範和化解此類合同風險,本人結合近幾年來**的建築工程合同糾紛案例,談談自己的認識。

風險與防範一: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或監理工程師頻繁變動的風險

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長、雙方來往手續多等合同本身的特點,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原備案合同中註明的發包人派駐施工現場履行合同的代表,以及監理工程師,中途往往發生人員變動。上述人員變動時,發包人往往僅口頭通知承包人。當竣工結算產生糾紛時,承包人手持僅有個人簽名而無發包人或監理單位蓋章的檔案,要求增加工程款或要求工期順延時,卻遭發包人的刁難拒絕。

此時,舉證責任就轉移到承包人,承包人要舉證證明在相關檔案上的簽名者,系發包人所派的現場代表,或系監理單位新派的監理工程師,否則,該檔案的有效性不能確認,必增加了承包人的舉證難度。

防範對策:可在發包人派駐工地代表人員每次變動時,承包人應及時向對方索要《人員變動通知書》,並要求對方加蓋單位印章。

風險與防範二:施工圖、洽商資料等收集、保管不力導致的結算風險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一定要派專員負責收集、保管發包人、監理工程師發來的有關工程洽商、變更的檔案、協議、通知等書面資料和施工圖紙,因為,這些都視為備案合同的組成部分和補充。否則,將會增大承包人工程款的結算風險。

防範對策:承包人應派專人負責收集、保管與施工相關的所有圖紙、設計變更資料、洽商檔案、會議紀要、通知等,一切由發包人和監理工程師簽發的來往手續,均應妥善保管,以防丟失。因為,這些都是維護承包人合法權益的重要證據。

風險與防範三:工期延誤的風險

工期延誤,往往是發包人對付承包人企圖少付、拖付工程款的慣用手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通用條款第13.1條規定,因7種原因之一造成工期延誤的,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其中「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工期應順延。但該條在實踐中往往發生爭議。

防範對策:承包人在月底報送當月已完成工程量時,可同時用攝像器材對建築物施工進度狀況進行拍攝,固定證據。一旦產生糾紛,承包人可用該視聽資料作為證據,證明承包人的施工進度和發包人不及時給付進度款的違約行為是存在,從而證明工程延期系發包人不及時給付進度款所致,承包人不應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

風險與防範四:約定逾期竣工違約金的風險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往往要求訂立類似「工程逾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承擔違約金一萬元」的條款,以約束承包人。這樣的逾期竣工違約金條款,並不能說是無效的。但問題是發包人往往用追索逾期竣工違約金來抵沖、對抗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要求。

防範對策:為了避免承擔高額的逾期竣工違約金,除了注意抓施工進度、避免出現工期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誤外,可以在合同中確定乙個違約金最高限額;比如,約定承包人應承擔的違約金以不超過工程價款的百分之三為限。

風險與防範五:工程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價款調增卻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在合同履行中,工程設計變更是常事;因工程的設計變更,勢必引起工程價款的變動,但是,由於合同中程式性條款,往往導致承包人得不到因工程設計變更而本應相應調增的那部分價款。其原因是,示範合同文字通用條款第31.2條款規定,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設計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由於承包人未充分注意此條款,施工中只知道按新的設計去施工,卻未及時提出變更價款書面要求。等到竣工結算再提出時,已超過合同約定期限,不誠實的發包人往往抓住此點對此部分調增的工程價款不予支付,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防範對策:可在設計變更確定後14日內及時向發包人提交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並要求對方簽收;也可以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關於因設計變更引起的價款調增部分,承包人可以在竣工結算時一併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要求。

風險與防範六:三大材**風險的防範

中國是高速發展的國家,基本建設規模一直很大,因而三大建材的**受供求關係的影響很不穩定。

防範對策:合同中應確定三大材**的風險係數,如10%;並標明三大材在簽約時的**基數;當市場**暴漲超過風險係數10%幅度時,漲幅超過10%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

風險與防範七:承包人在分包工程合同中倒貼工程款的風險

承包人與業主(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後,有時,需與第三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或專業分包合同。這裡存在發包人、承包人、分包合同承包人三方和兩個合同關係。當承包人向發包人索要不到工程價款、卻要向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按約支付分包合同價款時,承包人就存在倒貼錢的風險。

例如,江蘇某施工企業與台商公司簽訂建設高爾夫球場及配套設施的承包合同後,將挖運土石方工程分包給昌平公司承包。在分包合同中,江蘇公司在條款中註明:「付款時根據建設單位資金到位情況付給昌平公司」。

其後,由於台商停建該專案,遂產生兩個糾紛,江蘇公司起訴台方,贏了官司但執行不到款;昌平公司作為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起訴江蘇公司,法院認定付款期限為約定不明,責令江蘇公司向昌平公司支付工程款,如此一來,江蘇公司為此專案倒虧幾百萬元。

防範對策:為了化解承包人的風險,可在分包合同中寫明承包人向分包合同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

風險與防範八: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被其他債權人先予查封,給承包人帶來的風險

2023年2月,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江蘇某施工企業簽訂了乙份高檔商住樓二次結構、裝修承包合同並依法備案。在施工過程中,北京某法院貼出公告後,江蘇公司方知該大樓主體結構價值早已於2023年1月被法院查封,如果繼續施工,定會受到更大的損失,只能被迫停工。經與開發公司結算,下欠420萬元工程款。

後知,搶先起訴開發公司的原因是開發公司為他人擔保、不能清償鉅額銀行貸款。面對此困境,江蘇公司工程款債權非常危險,不依法採取措施,很難保護工程款。因為銀行起訴在先,審理判決在先,查封在先,而且查封的財產又不能加封。

為了依法保護江蘇公司的合法權益,江蘇公司及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並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目前此案已進入執行分配階段。

防範對策:《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進一步明確,建築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不優先於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項的商品房買房人的權益。

而且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僅有6個月,自工程竣工之日或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因此,承包人為了切實保護自己的工程款債權及時實現,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或申請仲裁,並同時要求保護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風險與防範九:發包人故意拖延不結算的風險

發包人故意拖延結算是引起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之一。開發公司為什麼能夠長期拖延不結算呢?原因是雙方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是按照:

工程竣工驗收→交付房屋→竣工結算的程式進行的,按此程式,在竣工結算時,開發公司已實際收到了房屋,因此乙個月內能結算完的工程可拖到一年結算完,這對開發公司來說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防範對策:根據《合同法》第279條以及示範文字第32條、第33條約定,承包人應弄清:工程竣工驗收→竣工結算→給付結算價款→交付工程四個階段的先後時間關係,並嚴格按此程式履行合同,即(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向發包人提交單方結算報告書,進入竣工結算程式,而不是馬上交付工程!

(2)承包人的單方結算報告書一定要交由發包人有權代表簽收;承包人的單方結算報告書交給發包人後,28天不予答覆的,發包人構成違約。(3)如果雙方形成一致結算結論後,承包人有權要求對方按約定付清除質量保證金以外的所有工程款。發包人不付款,承包人無義務交房!

(4)在合同中只約定工程竣工時間,不約定交付工程時間。以上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遏制發包人拖延不結算的故意。

當然,除此之外,承包人還可能面臨工程質量風險、違法轉包工程風險、簽訂陰陽合同的風險等等,在此不再一一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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