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建築工程合同承包風險的識別與防範

2023-01-22 03:24:03 字數 751 閱讀 4631

作者:許長舉

**:《中國科技縱橫》2023年第15期

【摘要】 建築工程合同承包風險是工程專案管理需要預防的主要風險。本文就建築工程合同承包中存在的若干風險予以識別,並提出相應的防範策略。

【關鍵詞】 建築工程風險識別防範

合同是一種契約,是當事人之間依法確定、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管理是工程專案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合同管理中稍有失誤,就會給企業帶來風險。本文就工程合同承包中的部分風險進行剖析。

1 工程合同承包部分風險的識別

1.1 工程專案承包給無資質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22條規定:建築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築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所以發包人與無施工資質的承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無效。

(1)一旦簽訂的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則在勞務承包人無資質的情況下,發生勞務人員傷害、死亡以及財產損害賠償的問題時,發包人應承擔如下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我國《安全生產法》第86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專案、場所、裝置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外,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侵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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