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合同管理的風險與防範

2021-03-04 07:37:25 字數 2888 閱讀 2113

市場經濟的今天,合同是經濟活動中的重要行為,通過加強合同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已經成為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需要十分重視的乙個問題。

目前中小企業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企業法制觀念淡薄,合同法律意識差。一些中小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相關負責人,不熟悉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基本上沒有把合同管理納入經營管理之中,合同法律意識差。其中較為突出的乙個表現就是企業的公章、介紹信和空白合同等重要的法律文書被人盜用、借用,另外對聯絡業務的經營人員的相關授權不明也是容易引發糾紛的原因之一。

有的企業沒有明確的對業務人員的授權制度,有的單位超過自身的權利範圍對外簽訂合同,有的一般員工未經授權也對外簽訂合同,由於司法實務中對證據認定規則以及民事責任歸屬確認都有較明確規定,而這些規定,對那些未經授權的人員所訂立的合同所導致的結果,往往是對企業不利的,因此明確企業合同簽訂中的授權制度是依法規範合同管理的乙個起始點,並且明確普通授權、特別授權、轉授權**、授權委託書的管理和使用等,對企業實施財務、物資採購等集中有效管理也提供了明確的前提法律依據。另外,在介紹信和空白合同管理中也應注意相互一致,以免引起因兩份法律文書在文義上的不一致所致糾紛。

2、不簽書面合同現象突出。盲目輕信「口頭承諾」的協議,一旦一方失信,便糾纏不清,引發合同糾紛。據調研,百分之七十的企業簽訂合同金額不足經濟往來總額的百分之四十。

有的企業僅憑對方的電報、**、發貨通知單就進行交易,給合同履行帶來隱患。分析雙方不簽訂合同的原因既有出於信任對方的可能,也有圖省事的可能。但恰恰因為這些就經濟合同簽訂過程中出現的不必要的過錯,致使當事人事後需要更多倍的精力來彌補和處理這些當初圖省事的一時舉動。

雖然現行合同法對簽訂書面合同沒有了以往經濟合同法中對書面合同的嚴格要求,但作為乙份證明當事人當初合意主張的重要證據,有這樣乙份含義明確的證據肯定比沒有要好。

3、合同簽訂行為不規範、約定不明確。許多企業在經濟交往中,也注意簽訂相關的合同,但卻不使用以成文的格式合同文字,這樣的結果往往是對合同標的約定不明確,合同條款不完善,責權利表述不明確,意思表達模糊,這樣的合同極容易陷入欺詐圈套,引發大量合同糾紛。格式合同一般是在總結了大量的實踐經驗基礎上起草的,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比較平衡和均勻,因此建議盡可能選用規範的格式合同來處理雙方的經濟往來。

當然,簽訂合同時對雙方合意的目標指向物也應當有乙個明確的約定,而不應當是含糊不清的。如果沒有認真細緻的調查說明合同條款事項,僅憑簽訂的不明確和不利於我方的合同,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只能受既判法律文書的約束,承受合法的「不法」侵害。因此,在合同中對雙方權利義務和相關條款作出明確的約定,無論對方的誠信如何,使自己風險降低到最低線,這也是經濟活動中必要的一種風險防範意識。

4、合同簽訂履行監控制度不完善。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表現為當事人執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履行監控,是為保護合同的正當履行,而建立的相應合同執行的調整和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或企業的合同能夠得到有效執行,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一些中小企業也建立了相應的合同管理機構或相應的法律顧問制度,但由於和各業務職能部門協調或深入監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因為不到位的管理,而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結果。作為領導者和決策者,一定要意識到合同制度已經逐漸成為企業管理的必要手段,一定要將這種管理制度落實到實處並且加以貫徹,而不僅僅只是當成一種擺設。而是要落實合同管理的機構、人員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台賬、檔案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規範化、從而規範企業的簽約和履行行為,堵塞漏洞。

5、合同履約率不理想。導致合同履約情況不理想的原因較多,但企業自身市場經營人員素質不高,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識貧乏,往往在合同簽訂前不調查對方資信情況,落入對方設下的「合同**」,是比較重要的原因。企業一定要注重培養一支懂法律、懂合同的經營隊伍,提高信用觀念,規範營銷行為,才能使企業得到穩定的發展。

在企業經營中,除了正常的合同規範管理外,還應注意一種極端的情況,那就是合同欺詐,合同欺詐的表現:(1)以預付款或定金、押金的方式騙取貨款;(2)編造合理的理由,侵吞押金或相應資金;(3)偽造證件或資信情況,假冒特定身份,騙取合同資金等;(4)通過中介組織設立廣告**;(5)假為購貨,實為出貨騙款;(6)虛構標的,騙取已方信任,獲取資金。

那麼,企業如何防範合同欺詐?

第一,簽訂合同前必須認真審查交易方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

在達成交易前,應盡可能地要求對方提供蓋有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資格證明書、法人授權委託書、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等書面材料。若交易方為異地企業,可以委託當地律師向企業所在地工商部門了解其合法性。切忌單憑熟人介紹等不規範做法草率簽訂合同。

此外,企業的履約能力應重點考慮,通過多種渠道和途徑盡可能地調查交易方現有的、實際的經營情況,掌握對方的實際履約能力。

第二,招簽訂合同時應由律師或企業法務人員嚴格審查合同條款

由於合同術語的專業性要求,應由律師或企業法務人等法律專業人士逐條審查合同的主要條款,特別是交易方交貨要求、質量標準、結算方式、**條款等要力求表述清楚、明確、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出現歧義理解,以防留下隱患。

第三,建立和健全企業內部合同管理規章制度,堵塞合同欺詐渠道

企業合同管理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導致合同詐騙行為發生的機率加大,因此企業應盡可能地完善、健全內部合用管理制度。這些制度包括:合同簽訂程式和審批制度、查詢對方資格和資信制度、合同專用章與合同文字管理使用制度、合同履行跟蹤監督制度以及補救、報案制度等等。

第四,提高企業人員素質,不斷完善和加強自我保護意識和防騙技能。

企業人員素質不高是企業被欺詐的重要因素。因此,增強企業人員的事業心、責任感,提高企業人員的經營管理水平,加強合同法律知識和防騙技能的培訓是企業的當務之急。

第五,招防範合同欺詐,還必須充分利用權威性中介部門的力量。

比如在加工承攬合同中,雙方同意看樣驗收,必須對樣品進行封存交中介部門存留,以免定做人偷換樣品,將承攬人拖入合同陷阱。公證處可以對此予以公證。

又如買賣合同的履行中,錢和物的交付存在一定的時間差,實踐中易產生欺詐現象。若通過乙個權威性的中介部門,買方把錢過戶到中介部門的賬上,再由中介督促賣方交貨後,把貨款轉到買方賬上,以增強交易安全感。其作用好比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信用證的作用。

目前,公證處就有類似的公證提存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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