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的法律風險與防範

2021-03-04 09:45:22 字數 4583 閱讀 7444

第一部分合同法律風險的防範

一、形式上的預防

1、資信調查

簽訂合同前認真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履約能力。了解對方的履約能力,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資訊。訂立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範圍、資信狀況以及近期的經營業績、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並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或委託律師作盡職調查。

2、權利質疑

簽訂合同前做到"權利質疑",即要求對方提供營業執照,委託**人簽訂合同的,要求對方出具授權委託書、**人的身份證明等,杜絕憑關係或熟人的介紹草率簽訂合同的情況。

3、員工培訓

注意提高具體業務人員的素質。在合同訂立過程中許多漏洞的出現是由於經辦人員對業務不熟悉,對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所致,因此應注意提高業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及素質,熟悉本行業的業務情況切實反映和保護自己的利益。

4、書面形式

合同訂立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範本或採用自己一方提供的範本。因為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也為避免被人利用進行欺詐,訂立合同應盡量採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應盡量參照合同範本,並結合具體情況訂立。

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如與外地企業簽訂的合同,使用傳真方式簽訂後,應盡量用特快專遞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

5、嚴格審查

簽訂合同時嚴格審查合同條款。應嚴格審查合同內容,使權利、義務對等、條款規範、約定明確,便於履行。合同主要條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產生歧義,以防止對方利用條款設定**,留下隱患。

這項工作,應由法律顧問把關。

6、合同管理

建立健全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根據具體情況,從合同簽訂到履行完畢,企業應制訂一套切實可行的、完善而嚴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a、設定必要的買賣合同管理機構,有專職的合同管理員。

b、制訂科學完善的買賣合同管理制度。

c、還包括買賣合同示範文字的管理,合同專用章的管理等。

d、聘請法律顧問,降低經營風險。

二、風險防範的具體方法

(一)當我們是供方時

1、包裝條款。對於購貨方提出的特殊包裝方法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包裝物是否**,包裝的合理標示、包裝物的商標印製、標識的著作權等問題都應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2、交付方式(送貨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係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盡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

經辦人簽收亦視買受人簽收。重新委任簽收人,須提交留有其簽名的收貨授權書。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後,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

因現在企業人員的變動較為頻繁,當對方更換新的經辦人時,應當要求對方提供授權委託書。對於送貨到外地的賣方來說,應特別注意應盡量要求對方付清全款後再卸貨,以防止外地買方卸貨後不再支付餘款,置於「貨款兩飛」的尷尬境地。

3、付款時間。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稜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

如約定「乙方在收貨後一次性付清款項」,此約定只有始期,即「收貨」,無終期,即到底是收貨後當日/當時支付款項,還是收貨後一日/兩日/十日內付清?應該有明確的始期和終期。

4、質量異議。規定明確的質量異議期,有利於保護我方的權利;過了質量異議期,視為全部合格。避免以此拖欠貨款。

5、支票審查。實踐中,只要支票是真實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當時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避免銀行退票帶來的麻煩和損失:

1、收款人名稱是否正確;2、書寫是否清楚,字跡是否潦草;3、大小寫的金額是否一致;4、大寫數字是否正確;5、印鑑是否清晰;6、如果是經過背書的支票,應審查背書是否連續;7、有無偽造變造的痕跡。

其次,防止虛開支票的欺詐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開戶銀行持票入賬,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兌現,如能兌現可以即行轉賬,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發貨。

6、發票提前。出具收據和接收收據時的注意事項:如:

a公司給b公司開出了發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據:「今收到a公司發票no123456號,壹份金額5萬元。b公司。

張三。2023年4月31日。」(收據遺漏的相關資訊:

相對應的合同;款項是否已經支付;公司的公章)。經營過程中如果對方要求先出發票並掛帳,應當讓對方出具收條,並一定要在收據中註明「以上款項未付」。這樣做,該張收據就同時具有欠款確認書的作用。

7、還款協議。簽訂還款協議注意事項:在協議中已應當寫明對方承認的欠款數額;還款的具體時間;迴避雙方還有爭議的其他事項;約定如果首次還款期滿仍不依約還款,則視為全部到期;約定如果對方不依約付款,則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協議還應加蓋欠款單位的公章。

8、違約責任。在合同違約責任一般分兩種形式,一是定額,二是定比例。

逾期付款或者交貨的違約責任,可選擇以下一種方式:

a.定額責任:每逾期一日,每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元違約金。

b.定比例責任:每逾期一日,每日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按照合同總價款的 %支付違約金。

9、管轄爭奪

a、約定訴訟管轄地。《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五個地方的法院可供當事人協議管轄: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應爭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b、如果採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條款要明確約定某乙個仲裁機構,而且該仲裁機構必須客觀存在,否則將導致條款無效。

(二)當我們是需方時

1、定金條款。慎用定金條款,定金通常作為履行合同的擔保,對於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任何一方來說,定金是一把「雙刃劍」,如果雙方對於履行合同的相關因素在簽訂合同時尚不能確定,盡量不用定金條款,定金可能是雙倍返還或沒收,所以可以用「訂金」即預付款的形式來代替。

2、送貨上門。送貨方式上盡量採用送貨上門的方式,有利於爭取管轄權和驗收貨物,掌握主動權。

3、先交貨物(樣品封存)。如果貨物質量不利檢驗時,可以憑樣品驗收,簽訂合同時封存樣品,雙方簽字。

4、預履結合。根據合同規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貨物,需方然後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貨物,需方就不必支付貨款。如果供方遲延交貨,需方可根據合同規定,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供方拒絕交付貨物,則根據不履行規則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預付款項支付與對方履行義務相結合,盡量規定對方先履行義務,如先交貨,後我方再付款,或採取分階段付款的方式。

5、情勢變更。根據合同法規定,在需方支付貨款之後,供方才履行交貨義務的情況下,如果供方在簽訂合同後履行合同前,其財產狀況惡化,有可能在將來需方支付貨款之後仍不能交付貨物,需方有權要求供方先行交貨或提供擔保,否則,需方拒絕履行自己支付貨款的義務。如果供方提供擔保,則需方就須先行支付貨款。

供方提供擔保後在貨物的交付期限屆滿仍不能履行交貨義務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擔保執行,要求供方承擔違約責任。需方還可以基於情勢變更規則要求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

6、質疑權利

根據合同法規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貨物而後需方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貨物質量有缺陷,需方應視不同情況採取相應措施,以維護其合法權益。如:交付替代貨物;拒收或退貨,並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等。

如果供方無履約能力或根本不準備履約,以欺詐手法誘引需方簽訂買賣合同,從而騙取定金或預付款的,需方要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並適時申請財產保全。供方騙款後出逃的,需方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收集提供供方進行欺詐的線索和證據。

7、預留尾款

盡量留有尾款,在貨物交付後一段時間再付款,主要是為需要產品出現質量問題退換貨時,我方能爭取主動。

8、違約責任

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通常違約方應按照合同總金額的 %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責任中是否包括預期利潤,可以綜合交易的實際的情況,約定違約方違約時須賠償守約方的預期利潤,約定的預期利潤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援。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守約方只能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和經濟損失的一種,既主張違約金又主張賠償損失的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9、管轄爭奪。合同履行地或需方所在地。

10、權利救濟。在合同履行中出現問題,應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並保留相關證據。如發現對方當事人的資信有所懷疑,應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積極行使訴權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蒙受損失,及時提起訴訟或仲裁。

第二部分遭遇合同欺詐的補救措施

一、合同欺詐的責任(包括民事欺詐責任和刑事欺詐責任)

(一)合同欺詐的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

1、合同無效。當事人一方採取欺詐手法,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無效合同不受國家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對當事人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

2、返還財產。指合同當事人在欺詐性的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已交付於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經接受財產的合同當事人則不論是否具有過錯都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的範圍是因該合同而取得的財產,包括實物、貨幣等。

3、賠償損失。欺詐性的合同往往造成受欺詐方經濟利益的損失,欺詐方應當賠償受欺詐方因欺詐行為的實施所遭受的損失。賠償損失的範圍一般應包括:

一是訂立合同的費用;二是履行合同的費用;三是合理的間接損失。

(二)合同欺詐的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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