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2023-01-23 16:00:04 字數 2507 閱讀 1816

摘要:本文主要分析了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前的法律風險及防範,並提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

關鍵詞:企業勞動合同管理;法律風險;防範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10-0271-01

企業在用工前,企業一定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完成相應的其他法律規定的手續,如果企業對相關手續漠視或淡忘,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

一、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前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一)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風險

有的企業管理者認為,不簽訂勞動合同對企業很有利,只要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就無法證明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實則不然,能證明與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很多,不僅是勞動合同,如工資條、考勤表、工作證、錄音、證人證言等,都可以做人證據使用。一旦被認定企業與員工存在事實的勞動關係,企業將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

一是企業將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雙倍工資;二是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超出一年,將致使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條件成立。如此一來,企業可謂是「揀了芝麻丟了西瓜」。

(二)職工名冊風險

企業在用工時,一定要建立職工名冊,否則可能會受行政處罰的風險。《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023年9月18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位址及現住址、****、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所以企業無論是否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都要按要求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並讓員工在核實名冊內容後簽字確認,由企業人事部門保留勞動者簽字確認的書面證據存檔。

(三)企業告知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由此可見,企業必須主動將上述情況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勞動者無論是否提出知悉的要求,都不影響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企業如未盡告知義務,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如給勞動者造成損失,將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所以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讓員工簽署乙份告知書備案待用。

(四)扣證或擔保風險

有的企業為了更好控制員工,將員工的相關證件扣押,有的還讓員工交押金作保證,這些行為實際上是對員工權利的侵害。《勞動合同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不要從以上方面對員工進行制約。否則將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與損失。

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

1.審查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1)勞動者年齡審查

用人單位應要求勞動者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進行核對,然後讓其在影印件上簽署「與原件一致,由某某提供」並簽名確認。

(2)勞動者學歷、資格及工作經歷的審查

用人單位應讓勞動者提供學歷、資格的原件及影印件,並讓其簽字確認提供證件是真實的。同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的工作經歷也應讓其進行書面確認,如為虛假,應由勞動者承擔法律責任。

(3)查驗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是否有勞動關係

如用人單位錄用了與其他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對原單位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這種賠償一般在為百分之七十。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勞動者提供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如失業,則要求勞動者提供失業證。另外用人單位要注意還要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競業限制,對此用人單位可要求勞動者作出書面承諾。

(4)查驗勞動者身體健康證明

因可能涉及到醫療期或職業病的可能,所以用人單位為了減少風險,可要求勞動者提供縣級以上或用人單位規定的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2.履行告知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應當讓勞動者簽署用人單位設計好的《告知書》,並妥善儲存。

3.簽署勞動合同

簽署勞動合同時應先讓勞動者簽署,用人單位統一蓋章。這樣可以防止空白勞動合同流失及勞動者單方修改合同。

4.辦理入職手續

在勞動者簽署完勞動合同後,可以辦理入職手續。手續可包括入職登記、提交入職材料、辦理報到等。辦理入職手續可以避免用工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5.發放勞動合同,建立職工名冊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雙方各執乙份,如用人單位未交付給勞動者,可受到行政處罰,並賠償由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故此,用人單位應讓勞動者簽收《勞動合同簽收表》,並對簽收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進行登記,統計,建議職工名冊。

6.辦理用工手續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要求,從2023年開始,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後應當及時辦理錄用備案手續。

至此,用人單位的錄用員工的程式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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