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系列之2勞動合同簽訂法律風險防範6題

2023-02-10 16:42:03 字數 1759 閱讀 5912

勞動合同簽訂法律風險防範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與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變化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的規定相比,有較大變化:

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備條款。(1)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原因是這些內容是勞動關係雙方主體的基本情況,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

(2)增加了工作地點條款。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或者用人單位常常單方面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導致勞動糾紛,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3)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

(4)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5)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職業病防治法》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為了做好與《職業病防治法》以上規定的銜接,促進該條款的落實,勞動合同法中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必備條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備條款。(1)取消了勞動紀律條款。原因是勞動紀律屬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已經對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勞動紀律等規章制度的程式作出了規定,沒有必要在勞動合同中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別約定。

(2)取消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約束,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勞動合同終止是法定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勞動合同才能終止。(3)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

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責任條款。

3、未載明必備條款的需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字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

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過渡期內製作好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

4、在必備條款外,還應當約定一些什麼條款更有利於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

(1)試用期、培訓、保密、競業限制、違約金條款、離職工作交接條款;

(2)約定規章制度已經向勞動者公示的條款;

(3)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面通知的送達條款;

(4)可約定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調整工作崗位的,工資會按照調整的崗位適當的調整,崗變薪變條款。

5、哪些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幾種情形: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比如勞動者提供虛假學歷證明,合同可能因欺詐而無效;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如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變化及勞動者的工作情況調整其工作崗位,勞動者必須服從單位的安排」,此約定因排除勞動者權利無效。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簽訂合同,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6、無效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1)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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