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2021-03-15 18:20:19 字數 1021 閱讀 7412

對於掌握企業商業秘密(含經營資訊及技術資訊)的關鍵崗位的重要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離職,企業不僅要在離職辦理中注意防範問題的出現,而且應在勞動合同等法律文書中做出約定。

脫密期約定。所謂脫密期,是指對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義務的員工,企業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的一定期限內,使其脫離涉及商業秘密的崗位。在企業與關鍵崗位的

核心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可以對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做出約定,在這個期限內,企業可以讓了解、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脫離原工作崗位一段時間或變更其工作內容,同時企業應採用適當的保密設施及其他合理的脫密措施,使企業的商業秘密得到進一步的保護。

競業避止約定。 企業在員工入職、工作期間可與員工簽訂競業避止協議,也可以在員工離職時與員工簽訂。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競業避止期限;二是競業避止補償。

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也可以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再生產同類產品及有競爭關係的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因此,對於掌握商業秘密員工的離職,企業應從員工在職時即通過與員工簽訂相應的法律檔案來約束其離職行為,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企業權益的自我保護,防範法律風險的出現。

三、離職工作交接事務處理要點

員工離職時需將其負責的工作事項向企業做一交接對此,員工所在的工作部門及hr部門應認真處理。

歸還所領用的辦公物品。在實踐中,常發生員工帶著辦公裝置(如膝上型電腦等易攜帶物品)擅自離職而不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給企業正常工作造成一定負面影響與財產損失。針對此情況,一方面企業在辦理員工入職手續時即應要求提供並核實清楚員工的相關證件材料,以備追查員工線索;另一方面,在日常管理中應建立起相關工作制度與物品管理制度,對於辦公物品的管理與使用實行可行的登記備案;第三,企業應掌握一定的技巧,分析員工的離職心理,找到員工離職的動機,若因企業原因致使員工不信任企業不辭而別,企業應在法律規範內履行必要的義務,要求員工辦理正常的離職手續;第四,員工帶走公司財物,數額較大的,將構成侵占公司財產的犯罪行為,企業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以維護企業利益,而不可拖延,貽誤了處理事件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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