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07案例公司如此辭退違紀員工

2021-03-15 18:22:20 字數 860 閱讀 7642

公司如此辭退違紀員工,是否合法?

鄭某於2023年6月1日入職某公司擔任銷售經理一職,入職時與公司簽訂了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是「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6000元/月,年終利潤分紅根據當年的財務實際盈利另計」,合同還表示如一方違約需支付另一方違約金2萬元,確定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無試用期。但鄭某自入職後工作業績非常差,給公司業務造成不少損失,於是公司在2023年8月15日將鄭某調任銷售經理助理一職,2023年9月20日鄭某因工作上的一點小事毆打同事(事情屬鄭某不對,且該同事一直未還手,該同事多處受傷)。經過此事件,公司以鄭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於2023年9月30日正式與鄭某解除勞動合約,並按勞動合同法給予了兩個月的經濟補償。

鄭某不服,對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按勞動合同支付違約金2萬元,還有在其任職期間的延時加班,折算加班費予以發放。那麼,請問:公司如此辭退鄭某是否合法?

【案例解析】本案是因為辭退員工引起的勞動爭議。這類爭議十分普遍。就本案而言,鄭某有兩個行為是可以被解職的,一是不能勝任工作,二是在公司內毆打同事。

前者屬於不稱職行為,屬於員工無過錯導致解職,按規定解職應履行調崗或培訓程式,再不稱職的,提前30天通知(或發30天代通知金)後才可以解職。後者是違反規章制度行為,屬於員工過錯解職,按規定可以隨時解職,且無需支付補償。因此,如果該公司有相關規定,且履行了民主程式並公示的,比如在公司**上發布等(不以通知到鄭某為必須),公司完全應當以嚴重違章為由解除合同,不應以不稱職為由辭退。

從案例情況看,估計該公司應當是缺乏相應的規定,否則不會捨近求遠,棄易求難。從不稱職角度看,公司履行了調崗程式,發放兩個月補償金,說明公司也履行了30天的代通知金義務,但是仍缺少乙個關鍵環節,即鄭某在新崗位上是否稱職的證明,相反公司是以其管理為由來推定不稱職的,這顯然是不符合不稱職辭退的法定條件的,因此,公司行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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