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視角下的高校管理法律風險防範研究

2022-11-10 08:09:03 字數 4986 閱讀 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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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視角下的高校管理法律風險防範研究

石子偉(武漢紡織大學湖北

武漢430077)

摘要高校作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一定的行政權力。但也大量參與民事活動,不斷以民事主體參與訴訟。梳理高校管理行為,對不同行為確定不同的法律地位,是有效防範高校管理法律風險的關鍵。關鍵詞

法律地位

高校管理

法律風險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g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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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的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即法律規定的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實際狀態。高校管理行為時常越位與缺位,關鍵原因就是高校作為法人的地位不清晰,權利與義務認識和配置不當。一方面作為公益組織,其教育行為具有一定行政性質,特別是公辦高校還有一定行政級別,屬於行政事業單位。

另一方面,隨著高校按照社會化管理模式改革的深入,特別是涉及財產和人身關係的事務時,又具有明顯的民事主體地位。

1.1高校的行政主體地位

《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實施。」《學位條例》規定:

「學士學位,由***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高校是國家教育權的**人和具體行使者,依法進行的教育教學活動是受國家的委託。因此,高校行使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管理權力或公共管理權力,實質就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

1.2高校的民事主體地位

以是否營利為標準,《民法通則》將法人劃分為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其中非企業法人又分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貴任。」高校在處理與其不具有隸屬關係的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又是獨立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

2高校管理行為

高校在招生、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機構設定教師管理、學生管理、經費使用方面的管理行為既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也有諸多民事成分。這導致高校在處理相關事務時經常角色混亂,既容易使高校利益受損,也容易侵犯教師、學生、其他主體的

權益。根據《高等教育法》的規定,高校的自主管理行為主要有:(1)制定招生方案,調節招生比例。

高等學校可以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包括自主確定招生**和具體的招生人數;自主決定系科招生比例;根據專業特點對所招學生設定特殊規定的條件;在國家規定允許的範圍內自主決定學生的收費標準等。(2)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頒發證書。

高等學校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准予畢業。(3)設定學科、專業。高等學校根據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遵循教育規律,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為目的,在國家頒布的學科、專業目錄內合理選擇,設定或者調整本校的學科、專業。

(4)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實施教學。高等學校可以自主地根據本學校的培養目標、任務以及不同專業和師生的特點,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5)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6)開展對境外科技文化交流。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7)設定機構,配備人員。高等學校有權根據自己的教學任務、培養目標和教育教學的需要,本著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設立、調整學校內部的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8)聘任教師,評聘職務,調整工資津貼,實施獎勵或處分。

有權根據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表現,對他們進行評定和聘任,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為原則,調整教師和其他員工的津貼和工資。(9)管理、使用各種財產和經費。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校的法律地位,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當高校行使授予學位、招生等授權行為時,應將其認定為行政主體。當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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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決定、行為侵犯合法權利時,行政相對人可以向有權管理機關或部門提出申訴、行政復議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高校行使諸如收費等民事權利時,應將其定位為民事主體。相關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學校給予賠禮道歉、恢復原狀或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甚至精神損害賠償等。

3高校管理中的法律風險防範策略

高校涉及事務繁雜,牽扯眾多法律關係,不時成為被告,管理中存在一定法律風險。高校法律風險,是指在執法或守法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或行為不規範等導致的,與其期望達到的目標相違背的法律不利後果的可能性。根據高校管理特點,可以從制度、程式和機構方面進行法律風險防範。

3.1健全管理制度

高校應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梳理正在使用的規章制度,借鑑立法程式建立從起草、審議、審核到備案的校園立法程式,完善學校規章制度體系。建立健全學校的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等安全管理制度。保證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教育教學設施與裝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在合理的範圍內排除上述設施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建立規章制度時,應盡可能地讓教師和學生廣泛參與,對一些直接影響被管理者基本權益的規章制度,甚至可以通過代表大會的方式,安排教師或學生代表參與規章制度的制定。

3.2規範管理程式

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要求高校建立合理的管理程式。沒有合理的程式,難以在管理工作過程中實現公開和公平,而且

事後救濟權也得不到保障。有關機構在作出不利於他人決定時,如學籍處理、不承認學歷、不授予其學位等,應將決定送達當事人本人並說明理由、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以保障當事人的辯解權和知情權。

3.3建立專門機構

隨著高校規模的擴大,以及對外聯合辦學的開展,高校涉及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多。如新區建設過程中的土地劃撥與出讓,學校總體規劃與具體專案建設,以及工程招投標等,都必須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法律風險**及相應的法律對策意見,一般的職能部門難以勝任。如果成立法律顧問團,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則正好可以彌補高校管理中存在的法律漏洞。

法律顧問制度可以發揮法律顧問在依法治校中的參謀和諮詢作用,增強學校決策的科學性,既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化解風險,又可以使學校在法律糾紛中按法律辦事,自覺把學校辦學活動納入法治化的軌道。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不斷推進,高校管理中將遇到更多更複雜的事務,需要全面和深入分析行為的性質及其預期法律後果,才能保障高校健康穩定發展。

★**專案:湖北省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2023年立項課題(課題編號:20138089),武漢紡織大學2023年度校**專案「高校管理法律風險及對策研究」參考文獻

[1]何智蘊.從高校的法律地位看走出管理困境.中國高等教育,2007(8).【2】夏翠雲,焦南凡,傅江浩.高校熱點法律問題探析.科技進步與對策,2005.8【3】趙學昌,齊豔苓.高校法律風險評估與防範.理論界,2007(8).

(上接第8頁)重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應強行終止學校辦學,監督學校完成退出程式。

3.3保障機制

(1)學生權益保障。首先,為保護在讀學生的受教育權,在學校停辦或解散時,教育主管部門應協助學校將在校學生轉學到臨近學校,並減免轉校生學費。對於願意退學的學生,學校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學雜費。

其次,通過建立區域內學分互認制度,使同一區域內不同學校之間能夠相互溝通,保障轉校學生順利銜接學業。第三,退出學校須做好學生學籍材料的承接事宜,對於承接轉校生的學校**應增加學校補助經費。(2)教師安置分流。

為了保障教師順利再就業,教育主管部門可以建立全國大學教師人才網,通過轉介平台為學校老師提供招聘資訊,協助學校教師轉調其它學校任教或者輔導轉任行政人員。另外,對於學校的優秀教師及職員,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應優先遷調或介聘至其他仍有留用名額的教學單位;對於自願退休或者符合退休條件的人員,學校應按照相關規定為其辦理退休;如果不符合退休條件並且暫時沒有其他適合工作擔任的人員,學校可予以資遣。∞

3.4激勵機制

(1)提供稅收優惠。例如:學校因合併轉移的不動產、動產,可以免繳納規費、印花稅及契稅;合併移轉的有價**,免徵**交易稅等。

學校轉型改辦其他教育、文化及社會公益事業時,可以減免民辦高校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2)給予合理回報。我國民辦高校分為捐資辦學和投資辦學兩種形式。

對於投資舉辦的民辦高校,出資人為學校發展投入了大量的財力與精力,學校終止後,在清償所有債務後仍有剩餘財產的情況下,應允許出資人取得一定的回報。對於捐資舉辦的民辦高校,學校終止後的剩餘財產處置應尊重捐資者的意願,**應該對民辦高校出資人、董事會及教職員多年以來所付出的努力予以肯定,並適度表揚,讓民辦高校有尊嚴且願意退出。

3.5約束機制

(1)建立資訊公開制度。一方面,教育部應要求學校公開學校校務與財務資訊,並及時公布學校各院系畢業生就業形勢,以便於教育主管部門及社會公眾了解學校運作現況,及時發現學校危機;也為學生及家長報考學校提供參考。另一方面,教育部審核通過學校退出方案後,學校須及時告知在校師生,教育主管部門可通過新聞**及時發布學校退出訊息,使資訊公開化,防止某些學校利用社會公眾資訊弱勢違規招生,造成學生利益損失。

②(2)設立退出監管機構。私立學校退出程式複雜,學校難以獨自操作,教育部應設立專項委員會,為私立學校退出提供意見,嚴格審核學校退出方案。為了杜絕學校惡意停辦藉機圖利、董事會掏空校產等違法情況,教育主管部門可以組建監督小組,不定期到學校進行訪視,及時掌握學校退出工作的實施現況,依法監督學校退出。

注釋①張國保,劉曉芬等.因應少子女化我國大專校院整併、轉型與退場機制之研

究.台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會員會編印,2012:38

②鄭麗君.美國私立高校退出問題研究[j】黃河科技大學學報,2008(3):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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