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認定合同附隨義務的標準

2023-02-04 16:27:02 字數 1157 閱讀 1416

摘要合同附隨義務作為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具體體現,保護的是合同當事人在締結、履行合同過程中對對方的合理信賴,這種信賴應該以一般人能合理預見的範圍為限,應當基於社會生活中一般人所能預料和具體合同的情況而定。合同附隨義務的至關重要。

關鍵詞合同附隨義務標準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合同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依合同發展情況產生的,目的在於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合同附隨義務的具體內容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確定的,不同型別的合同會產生不同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內容的不確定性,不僅加重了當事人的注意程度,也對司法認定提出了挑戰。

法官在界定附隨義務時,必須注意「度」的把握,不能隨意擴大或縮小其適用範圍。合同自由是促進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若附隨義務法定化超出一定界限無限擴張,則會阻礙經濟發展。對附隨義務的認定比較複雜,尺度把握不好,附隨義務制度的價值就無法實現,對認定附隨義務確定一定的標準,可以指導法院處理糾紛,並給當事人以參考,使其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具體合同關係中的附隨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進而平衡彼此的利益。

1密切聯絡標準

合同附隨義務的產生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因此任何形式和內容的附隨義務都應當與合同關係、合同目的密切聯絡,依合同性質 、交易習慣確定。能夠產生合同附隨義務的只能是合同本身的目的,不能對超出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主張附隨義務,因交易習慣產生的附隨義務,其內容應與交易習慣的內容一致。不能將合同義務擴大到侵權領域,特別是對於負有保護一方當事人人身和財產上利益的附隨義務,一般不能強行要求一方對相對方絕對權利的侵害承擔合同責任,即使一些特殊的強勢主體基於社會本位承擔更多的保護義務也不能絕對化,超過必要的限度。

2合理性標準

附隨義務在大多數情況下表現為方式性義務,而非結果性義務,即只要履行即可,附隨義務的從屬性地位決定了當事人只需盡一般的注意義務。確定附隨義務型別時,並不要求達到一定的結果,值得深入**的是當事人所負擔的附隨義務應控制在多大範圍內以及違反後的賠償數額。對附隨義務的限制過於苛刻,只會增加交易成本,從而阻礙交易。

合同附隨義務作為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具體體現,保護的是合同當事人在締結、履行合同過程中對對方的合理信賴,這種信賴應該以一般人能合理預見的範圍為限,應當基於社會生活中一般人所能預料和具體合同的情況而定。在有行業標準、規則、習慣或慣例的情況下,行為就應當遵循相應的行業標準、規則、習慣或慣例,在缺乏上述規範的情況下,則應當依據基於社會共同經驗所形成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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