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

2021-03-25 00:24:57 字數 4889 閱讀 9478

【摘要】:格式合同的出現,是商品經濟發展、合同理論與實踐進步的必然結果,隨著格式合同的廣泛應用,它在我們的社會經濟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與我們每乙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格式合同極大的方便了我們的生活,它提高了訂約效率、節省了時間、降低了成本,但是由於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點,如事先擬訂性等,對合同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了侵害,並損害了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因此,我們必須要對格式合同進行法律上的規制。

【關鍵字】:格式合同格式現狀法律規制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一)格式合同的概述

格式合同最早產生於19世紀的保險業和鐵路運輸業,20世紀40年代後,被公共事業和商業領域廣泛使用。格式合同的產生和發展是與科技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隨著科學技術水平和經濟的發展以及生產的規模化、社會化和交易的批量化,格式合同也在不斷地完善和發展,特別是在資本主義的壟斷時期,格式合同找到了良好發展的經濟環境。

一些大的公司或集團為了操控某些行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格式合同的利用為他們帶來了豐厚的利潤。到社會契約化的今天,格式合同已經廣泛的被運用到日用消費品買賣、煤電氣**、運輸業、保險業等一系列的社會生活領域中。據有關資料顯示,對西方發達國家所產生的合同經統計分析發現有99%以上的交易行為是通過簽訂格式合同來完成的 。

由此可見其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中起到的作用可見一斑,格式合同成為20世紀合同法發展的重要標誌之一。

格式合同又稱定式合同、標準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對於格式合同的非擬定條款的一方當事人而言,要訂立格式合同就必須全部接受合同條件;否則就不訂立合同。由於各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不同,對格式合同的稱謂也不同。

德國民法稱為一般契約條款,法國稱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門法稱為加入合同,英美稱為標準合同,中國台灣地區則稱為定型化契約,在中國大陸有兩種稱謂: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稱為格式合同,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稱為格式條款。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徵

格式合同作為一種特殊型別的合同,與普通合同相比有其自身明顯的特點,一般而言,格式合同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1.條款的預先確定性。

格式合同在訂約以前就已經預先制定出來了,而不是在雙方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的,條款的內容由格式合同的一方事先明確規定。格式合同的擬定在法律實踐中有三種情況:一是由合同當事人即在經濟實力上占有明顯優勢的企業或集團單方制定;二是作為企業或企業集團與作為交易物件的顧客共同參與制定;或法律賦予權利的第三人就特定交易而擬定 。

其中,第一種情況最為普遍,如常見的郵政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電信服務合同等。

2.要約的廣泛性、持續性和細節性。

格式合同要約的廣泛性體現在其一般總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或者至少是向某一類有可能成為承諾人的物件發出的,而非只向某個特定物件發出。要約的持續性體現在其一般總是在一段較長時間內,對所要訂立格式合同的人都發生效力。要約的細節性體現在要約中包含了成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條款。

3.內容的定型化和形式的標準化。

定型化,是指格式合同條款具有不變性和穩定性。格式合同條款一經擬定,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具有穩定性,不能隨意修改,只要與之締結合同的當事人完全同意就構成了締結雙方,不能再就合同條款討價還價。當事人一旦主動自願作出訂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就視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內容條款。

形式的標準化是指格式合同的形式往往是由行業協會事先擬定並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被廣泛運用到交易的合同固定形式。

4.雙方當事人經濟地位的不平衡性。

一般而言,格式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經濟實力方面有較大差異。格式合同提供方往往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占有比較明顯的優勢,或在社會的某一行業居於事實上或法律上的壟斷地位;而相對方處於弱勢或服從地位。雙方當事人之間經濟社會地位的懸殊,常常帶來事實上的不公正,合同提供方可以通過格式條款的使用,變相地強制相對方附和其提出的條件,以取得更大的經濟利益或減免自身的責任。

二、 格式合同的利弊分析

格式合同以其高效快捷的締約優勢,逐漸代替普通民事合同而成為現代經濟生活中最主要的合同形式。隨著經濟的發展,格式合同作為經濟交易手段的重要性將更加明顯,作用也更加突出。它在現代社會之所以被廣泛運用,是因為它為現代社會帶來了許多益處。

(一)格式合同的使用,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這是現代商品經濟的主體所追求的目標。格式合同內容固定、形式標準,要約方是特定的,而承諾方是不特定的,要約人可以一種固定的合同內容向不特定的多數人反覆使用,把要約過程簡化為要約——承諾,這種簽約模式免除了逐條協商及起草、審查合同的過程,節約了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及其他交易成本。格式合同以有利於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資源,以最大限度增加社會財富 。

正如德國學者海因﹒可茨認為,隨著19世紀工業革命後市場的生產和交易的不斷發展,形成了標準化產品的生產系統以及交易流程中的**條件的標準化,格式條款應運而生,並對大規模交易的清算的理性化作出了巨大貢獻,這種巨大的貢獻就是它節約了交易成本」 。比如:由於郵局使用格式條款,顧客只要填寫事先準備好的格式條款,交易便能很快完成。

否則,郵局就要與每個顧客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可想而知需要增加多少工作人員和交易成本。這樣既節約了時間又減少了交易成本,還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格式合同明確分配風險,增進交易安全和防範風險。

在交易的過程,往往雙方盡力避免風險,保障交易的成功,享受合同所帶來的利益。普通合同在簽訂過程中,往往因為當事人專業知識及法律水平有限,導致雙方在簽約過程中都存在著較大的風險,這種風險可能無法預見,也可能因一方惡意設定簽約陷阱,使另一方遭受重大損失。而格式合同的條款是由合同要約人單方預先精心擬定,可以充分考慮合同的各種情況,吸收成熟的合同經驗,避免因合同締約能力的不平衡,導致弱方利益受到損失的結果,減少合同爭議。

特別是格式合同以書面形式明示,條款內容經國家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部門的審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劃清責任,對合同雙方均有利。

(三)格式合同能體現交易關係對形式公平的價值要求

格式合同內容和形式一經確定便相對穩定,所有合同的相對人都平等地,無差別地按照格式條款的規定簽訂合同,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相對人所有制形式、企業規模等因素的影響,使相對人有平等的機會參與市場競爭,體現格式合同的公平價值。

(四)格式合同便於國家巨集觀調控國家的經濟

為了調控經濟,穩定社會經濟生活,國家就利用其「無形之手」來干預經濟。國家把其意志的單向性與格式合同條款相對人的無協商性有機地結合起來,把其意志以條文的形式規定在格式合同之中。因格式合同涉及國民經濟的重要領域,起到引導消費,調整國家經濟結構,落實國家經濟政策,保障國民經濟穩定的、有計畫的發展的作用。

(五)補充法律規定的不足

再完備的法律、法規也不能涵蓋一切交易形態,而格式合同的實施就可以使大宗交易變得容易,為現代技術在交易中的使用創造條件。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許多新型的交易形態,如融資租賃、**業、信用證等開始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並且日益普遍。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對於這些新型的交易行為,儘管在法律上未加規定,但仍然應當認定其對當事人雙方都有約束力。

正如德國學者羅伯特霍恩提出的,在今天,沒有這些格式合同統一的條款,很多任務業、**和商業部門的運作將變得難以想象。這些統一的條款使大宗交易成為可能,並為計算機的使用提供了便利條件。那些適用各種不同交易中特定問題條款的制定,統一了人們的法律行為 。

格式合同雖然因其具有上述一系列的優點成為商品經濟社會重要的交易手段但其自身也存在不可忽視的缺陷:

(一)違背了合同的自由原則

在格式條款合同關係中,有乙個最大的特點就是改變了合同法上所說的合同自由原則,即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一方當事人沒有合同自由。由於格式條款都是由企業單方預先提出的,相對人不參與條款的制定過程,更無法決定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同時,由於壟斷的存在或者從事同一經營內容的企業都採用了相同或類似的格式條款,使相對人選擇訂約物件的權利也受到了限制甚至完全喪失。儘管從形式上講,當事人概括地接受了企業所提供的合同條款,這種接受本身就是其意思自治的體現,是他自願接受合同約束。

但是,在這種自願接受約束的背後,卻存在著當事人被迫屈服於企業強大經濟實力的現實。因此,表面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掩蓋了事實上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契約自由僅僅是制定格式條款一方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這實際上很大程度上動搖了合同法的合同自由原則。「弱者一方只能或多或少地自願屈從於強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條款和那些經常只能被模糊理解其效果的合同條款。

」(二)格式合同存在不公平條款損害相對人的利益

由於格式合同限制了對方當事人的合同自由,就發生了另外乙個很重要的問題,即無論是自然人或法人參加市場交易,一旦其能單方面決定合同內容時,它就可能利用這個權利來規定有利於自己的條款,片面保護自己的利益或獲得不當利益,其結果就會損害對方的利益。比如,為了節約費用而使履行合同的時間和地點更便利自己,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其營業所在地法院為糾紛的管轄法院等。除此之外,制定格式條款的一方甚至可能規定一些免責條款,這些免責條款包括免除責任的條款和限制責任的條款。

比如,在條款中動輒就出現「本公司概不負責」、「本公司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等。格式條款的制定者正是通過在合同中規定限制或者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即約定自己僅就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負責來逃避其應負的法律責任,使合同關係不公正,違背了公平的原則。

(三)合同的風險分配不合理

由於格式合同的預先確定性,格式合同的制定者可以利用自己的專業和法律知識,在合同中預設商業風險及司法風險。制定者為了對自己有利,可能選擇一些隱含的語言和強制性的條款來免除自己的責任,減少自己的風險,把風險轉嫁於相對人。例如合同中規定,因不可抗力所發生的損失,概由相對方承擔。

對此,德國學者曾經指出:「一般交易條款(即格式條款)曾被廣泛地用來規避法律規則,製作由對方承擔一切風險和不利的契約形式。而對方當事人則通常無力抗拒這種單方面的風險轉移,因為提出契約的一方幾乎不可能就其一般交易條款另外進行商討 。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格式合同是一把雙刃劍。其一,格式合同具有其它合同不可比擬的特殊功能,廣泛應用於市場交易的各個領域。其作用是不可代替的,能夠比普通合同更有效地促進經濟、生產的發展。

其二,如果立法不能夠對格式合同進行很好的規範,很可能造成市場交易與經濟秩序混亂,從而摧殘、侵蝕民法、合同體系,隨時損害經濟弱者一方的權益。因此,如何在堅持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下,健全格式合同立法、司法、行政、法律監督等綜合調控,維護合同公平正義,保護廣大消費者利益是我國法制建設所面臨的艱鉅任務。

格式合同的弊端及其法律規制

格式合同,也稱定式合同 標準合同 附從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合同條款,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其合同條款全部由格式條款組成,合同法 第39條規定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訂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上出現了大量的壟斷行業,其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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