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倉」行為的法律規制

2023-02-06 02:06:03 字數 1000 閱讀 4172

作者:羋鑫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29期

摘要 「老鼠倉」行為的頻繁發生,從唐建到韓剛再到許春茂等等,雖然其行為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老鼠倉的行為仍然屢禁不止。究其原因,現行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監管體制不夠健全,懲處手段不夠嚴厲,給予****的從業人員可趁之機。《**法》、《****法》的規定有待於完善,以增加其違法成本較低,避免這種行為的頻繁發生。

同時,應該構建內部監管體制、完善民事責任追責,多方面的對「老鼠倉」行為進行規制。

關鍵詞老鼠倉 《**法》 《****法》

作者簡介:羋鑫,華東政法大學2011級經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

中圖分類號:d922.2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2)10-086-02

**投資**市場上的「老鼠倉」是指**經理在使用機構資金**、拉公升某只**之前,先用個人的資金在低位**該**,在機構資金將股價拉公升到高位後,個人率先賣出獲利,而機構或**的資金則可能因此而**牢。「老鼠倉」問題屬於利用**交易資訊以及運作資金的職業優勢來炒作**,涉嫌利益輸送和內幕交易。

一、我國現行法律中關於老鼠倉的規定

從證監會對於唐建、韓剛等的處罰決定書中可以發現,目前對於「老鼠倉」行為的法律規定主要是以《**法》第四十三條、一百九十九條以及《**投資**法為主》第十八條和第九十七條,《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首先從《**法》的規定來看,第四十三條規定,「**交易所、**公司和**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其中規定的禁止持有、進行**交易的主體不包括**公司的從業人員,因此勉強適用這條來規制**經理的行為實屬不妥。而第一百九十九條中規定的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交易的人員」違反持有、買賣**的所應該受到的處罰。

但根據相關的行政規章的規定,**經理顯然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交易的人員」。故此條也不適用於對**從業人員的「老鼠倉」行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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