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法律規制

2021-03-04 02:49:44 字數 3889 閱讀 5217

畢業**中文摘要

畢業**外文摘要

目錄1 引言 1

1.1 研究背景 1

1.2 文獻綜述 2

1.3研究內容 2

1.4 研究方法 3

2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概述 3

2.1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概念及分類 3

2.2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在適用中產生的問題及原因 4

3 我國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法律機制 6

3.1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法律機制的現狀 6

3.2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法律機制比較分析 7

4.完善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法律機制的建議 8

4.1立法方面 8

4.2司法方面 8

4.3行政方面 9

4.4行業自律 9

結語 11

參考文獻 12

致謝 13

在保險業不斷發展的今天,值得注意的是由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所引發爭議的數量激增,主要表現在歷年法院所接收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逐年增加,據不完全統計我國在2023年-2023年間,基層法院普遍接收的保險合同糾紛增幅30%,其中又有二分之一的案件爭議是由免責條款引起。在相關調查中,了解到我國保險業總投資金額於2023年10月底達11.83萬億,同時保費突破兩億同比增長16.

4%和19.68%。在如此龐大的交易當中,保險合同爭議層出不窮,儘管我國保險業轉型,但同時隨之而來的問題也在不斷的增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部分地方法院的調研結果,我國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不合規適用是引起保險糾紛的主要原因,並且體現在保險人對說明義務的違規操作或不作為的行為上。

目前我國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規範和限制僅依靠《保險法》和《合同法》約束,對於我國保險業紛繁複雜的現狀而言過於僵化和狹窄。基於上述問題的重複出現,逐漸引發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的矛盾日益激烈,從而進一步影響投保人和保險人利益。本文僅對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適用狀況、現實問題和義務履行方面進行研究分析,進而針對我國現存相關問題的法律規制不足之處提出建議,以保障我國廣大民眾的合法權利,健全保險業務規範體系,推動我國保險業良序發展,促進社會穩固發展。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在保險行業中被保險人廣泛使用,從而引發的保險糾紛比重增加,因此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研究是極為必要的。為了更好地完成本研究,檢視了大量的期刊雜誌及相關書籍,國內的許多文獻著作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相關問題的看法精闢透徹,並對本**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幫助。首先針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的問題,胡祥英在其研究中表示保險人在制定保險合同時,很容易利用己方的專業優勢設定免責條款,這種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並且阻礙了司法審查和事實認定,因此針對《保險法》中相關問題的修改刻不容緩;其次周清林在《現代法學》週刊上發表的《論格式免責條款的效力層次》當中談及的保險合同中如何更加公平合理的引入免責條款,並且在免責條款的適用中如何正確依據法律判定免責條款的效力等問題作出獨特見解;還有孫蓉對於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和免賠條款這一問題的細緻分析,進一步闡釋了保險人在合同中對於免責條款的使用時,應該加強監督審查為內容的行業自律行為。

查詢學習上述文獻的意義在於一方面上述文獻一定程度上引導了本**的研究方向,但是另一方面在調研時發現上述文獻在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研究上缺乏事實引用,同時他們提出一些法律規制的建議脫離了現實情況,不利於解決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爭議矛盾,據此本文致力於從實際出發,並提出更貼近生活,利於執行的完善建議。

在本文中,第一部分主要介紹了保險合同以及免責條款的存在背景和現實狀況;第二部分通過保險合同和免責條款的論述,用一定方法研究了我國免責條款適用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最後一部分是針對本**中的分析對現有的保險免責條款機制存在的不足作出相關完善建議。

本文採用的調查統計法是研究的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計畫,有目的,系統地蒐集有關研究物件資料,從而進行分析的方法。本文針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相關問題,特別是保險合同中的說明義務,蒐集了法院實際審理的保險案件,進行歸類研究和調查分析,綜合運用統計歸納等科學方式,對有關現象進行了解,並對其進行分析和比較,從而為本文提供規律性的結果論證。

比較分析方法同樣是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本文中通過比較分析國內外以及新舊保險法的有關內容及其異同點的比較,把握我國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相關機制有何不足之處。在理論分析中,通過比較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事物或者物件的異同來達到對於研究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有關認識。

本文主要通過同時段橫向比較與不同時期縱向比較相結合。其一是將同一時期的各國保險法中有關免責條款的法律規制進行比較,這種比較可以發現我國與外國在某一方面的差異;縱向比較是對我國自2023年出台保險法後兩次修改的不同內容同一物件在不同時期的具體特點進行比較。以此分析出我國有關法律機制出現的不足,進行相關完善。

當今社會是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在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保險業,同時對於大眾而言也是尤為重要的保障體統。隨著黨的十八大中法制程序的發展,大眾思想覺悟和重視程度也有所提高,保險是為避免突發事件產生而帶來的風險進行分擔轉移的手段,保險合同由雙方當事人依據雙方共同真實意願的表達,書面協定由投保人承擔費用,保險人對合同約定可產生的損失進行承擔,是一種經濟手段和保障手段的結合體,內容針對投保人需要分散的風險或者基於人身、疾病等內容進行保障。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是指保險合同中保險人單方設立的當保險標的受損時,在何種情況下保險人不承擔給付義務的條款。

凡是在承擔風險、責任賠償範圍及內容等事項進行隱性條款說明的都屬於免責條款。從基礎法學理論上理解,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源自於合同法中格式條款的內容。民事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單方約定的有利於己方的合同內容,同時可能使對方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損失,而為了貫徹公平正義原則,當事人一方必須要將此條款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使得雙方達到合意,此行為非違約行為,僅是免除己方的責任。

《保險法》中第十七條規定,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時具有向投保人履行保險合同中一般條款的說明義務,同時需要說明在保險合同中出現格式條款的內容即免除保險人的責任的條款,要向投保人說明的義務,在合同法的範圍內,說明義務是一種普遍性要求,而保險合同不僅涉及保險而且相關部分因遵照合同法的基本要求進行規定。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在相關的司法實踐和普遍價值觀念上,主要有以下兩種分類:

第一、根據保險人承擔責任的程度以及依據。一是法定免責,是指依照保險法或合同法的相關法律的規定免除相關的責任,二是約定免責,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雙方當時人明確約定,並針對該項免除責任的條款達到合意認可簽訂,則一旦出現該種情形,保險人可根據該條款免除相應責任。

第二、根據保險人對投保人的免責條款的提示程度,可以分為明確性免責條款和隱蔽性免責條款。相關區別在於保險人與投保人在保險合同的簽訂時是否明確履行說明義務,從而使投保人了解意識到免責條款的的內容和含義。此種分類一般在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

基於以上分析,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是特殊性的格式條款,是保險人事先不與投保人達到合意擬定的,為保險人的利益所設定的,並且是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後,保險人用於援引免除自己的責任的條款。

在保險業不斷增速發展以及相關保險產品不斷推陳出新的現實狀況下,保險合同愈加趨向於專業化、各異化和複雜化,對於投保人而言,這無疑增大了其理解合同內容的壓力,更遑論保險人可以在保險合同中適用免責條款,更加大了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的不公平性。因此本文著力於研究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適用問題以及對免責條款說明義務的履**況進行調查,分析現存的相關機制,提出完善建議以改善免責條款濫用所引發的現實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保險人對說明義務履行的不到位,引發了很多訴訟糾紛,據筆者的不完全統計,在上一年度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險合同糾紛當中,近七成糾紛是由於使用保險合同免責條款而引起的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尤其是交通保險合同中訴訟比率極高,目前我國要求投保交強險,在交通保險合同中,交通事故中的當事人與保險公司常常出現糾紛,據統計保險公司主要使用七類由自身單方設定的免責條款以避免己方損失,並且不按規定履行說明義務致使消費者的投保行為形同虛設,因此保險人未盡說明義務引發的糾紛比例逐年增高。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在適用中主要產生爭議的原因就是說明義務的履行不到位。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說明義務是指,保險人作為合同的主要訂立者,根據擬定的合同內容依法向投保人進行解釋說明的義務,包括保險合同的條款和相關的專業術語等,尤其是在保險人在承保範圍、標的額和限制方面的條款。以便投保人準確理解保險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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