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免責條款效力的認定案例

2021-03-04 02:49:44 字數 2640 閱讀 4929

宋保衛[案情]

原告墾利縣利達安裝裝飾有限責任公司。駐墾利縣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王興國,經理。

委託**人郝建光,男,山東魯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莊守勤,男,2023年4月9日出生,漢族,墾利縣李呈建築安裝公司職工,現住墾利鎮李呈村。

委託**人叢進軍,男,2023年3月31日出生,漢族,勝利石油管理局實華管理部職工,現住鑽井。

墾利縣利達安裝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與莊守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王興國及其委託**人郝建光、被告莊守勤及其委託**人叢進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墾利縣利達安裝裝飾有限責任公司訴稱,2023年被告承建的原告的商貿樓工程,因被告未提交相關驗收資料,致使原告至今未能取得樓房質量合格證。並且該工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危及原告財產安全。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維修費46073.

46元,並協助原告辦理商貿樓合格證,否則賠償經濟損失80000元。

被告莊守勤辯稱,被告承建原告的商貿樓工程的相關資料,被告已經全部向原告提交,並且有些資料應由原告提供。商貿樓未能辦理質量合格證,責任在原告。2023年1月20日的協議可以說明,原告所訴的維修費用我方不應承擔。

我是以原告的名義進行施工,所以原告的起訴不能成立,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經審理查明,2023年7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工程承包協議書。協議約定由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建工程、商貿樓、院內車間住房及配套工程等。依照協議約定,被告將上述工程完工並交付原告使用。

因向質量監督部門提交的資料不全,質監部門至今沒有給辦理該樓房的質量合格證。後該樓一層南立面挑簷板整體斷裂。2023年4月13日,墾利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對該事故進行了現場檢查,結論是未按規範施工簷板鋼筋是造成這起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

因被告對原告提供的上述損壞部位復原維修所發生的直接費用提出異議。經原告申請,本院委託東營幹泰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損壞部位復原維修所發生的直接費用,依法進行了司法會計鑑定。經鑑定,損壞部位中,土建部位的復原費用為17472.

05元,鋁合金門窗的費用為15266.50元。庭審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乙份落款時間為2023年1月20日的協議書,該協議中有以下內容:

「甲方和乙方同意,就乙方所給甲方幹的工程。商貿樓院內車間住房及配套工程等,如出現大小工程質量問題,由甲方全部承擔責任和損失,乙方無任何責任。」

另查明,該商貿樓工程辦理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被告承建原告的商貿樓工程,是個人組織隊伍施工,無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再查明,2023年7月20日,原告與王雲山簽訂乙份售房協議。協議約定原告將上述商貿樓中的東頭第一套共四層,計597平方公尺**給王雲山,每平方公尺的**為1000元,計款597000元。雙方還約定,在協議簽訂後五日內,王雲山先付給原告517000元,剩餘80000元 ,在兩個月內原告提供樓房質量合格證的同時,王雲山向原告一次性付清,否則,對該80000元從總價中扣除。

因原告未向王雲山提供樓房質量合格證,該80000元王雲山至今未向原告支付。

本院認為,原告作為工程的建設單位,沒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施工,被告作為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書無效。原、被告雙方雖在2023年1月20日的協議中約定出現大小質量問題被告無任何責任。但該協議條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故該免責條款無效。

因此,對上述損壞部位的復原費用共計32738.55元,被告應當向原告賠償。因該工程的合格證尚未辦理,原告因辦理合格證所造成的損失尚不能確定,所以,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80000元不能作為判定損失的依據。

待原、被告雙方辦理合格證的損失確定後,原告可另行向被告主張。被告辯稱其是以原告的名義進行施工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原、被告雙方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書無效;被告賠償原告樓房損壞復原費32738.

55元,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付清。

[評析]

本案中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原、被告雙方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書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原告作為工程的建設單位,沒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施工,被告作為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故原告與被告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書無效。

二、原、被告雙方在2023年1月20日的協議中的免責條款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的兩種情形,其中第二中情形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 2023年4月13日,墾利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對該事故進行了現場檢查,結論是未按規範施工簷板鋼筋是造成這起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

因此,本案中被告未按規範施工簷板鋼筋與原告的損失之間存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原、被告雙方在2023年1月20日的協議中的免責條款無效。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本院作出上述判決結果。

保險合同中隱性免責條款及效力的認定

裁判要旨 隱性免責條款大量存在於保險合同條款中。如果保險公司僅對 責任免除 部分條款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隱性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公司不得以此拒絕承擔保險責任。案情劉宇於2009年11月16日為自有轎車 以下簡稱保險車輛 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 北京分公司 以下簡稱保險公司 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

格式合同基本理論 二免責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

格式合同基本理論 二 免責格式條款的效力認定 北京市奕明律師事務所 孟娟 在任何可能存在格式合同的領域,格式合同的制定和提供者為了減少自己的合同義務和法律責任,或者為了分擔商業風險,往往將一些按照慣例應當由其承擔的合同義務加以限制甚至免除。但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又有其合理的一面,即如果該約定並不違反...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的責任的條款。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由約定合同條款,因此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免責條款。我國 合同法 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因故意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