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草合同中的通知條款律師

2021-03-04 04:30:41 字數 1266 閱讀 8023

王榮洲律師

合同中的通知條款主要用於合同各方通知的便利,是為合同各方正確履行通知義務所設。通知是否已經到達對方,有時候是區分合同各方權利和義務的關鍵所在。該條款在合同條款當中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合同起草時往往被忽視,忽視的原因是很多合同起草者根本不知道該條款有多重要。

我國法律對於通知採用「送達主義」,即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這就要求傳送方就對方是否已經收到通知承擔舉證責任。但在實務當中,有時候根本無法實際送達。要麼根本找不到當事人,要麼當事人拒絕簽收。

針對這種情況就要考慮在合同當中雙方明確約定採用英美法系的「傳送主義」,以降低舉證不能的風險。

通知條款常見的有以下幾種表述方式:

第一種:

在本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甲方負責聯絡的人電子郵件乙方負責聯絡的人電子郵件

一方需要通知的資訊傳送至對方指定的電子郵箱達3日,即視為對方已經收到並了解郵件內容,送達完成。

第二種:

甲方聯絡位址郵編:_______;乙方聯絡位址郵編:_______。一方向對方聯絡位址以特快專遞或者**信的形式郵寄法律文書的,即視為法律文書已經送達對方。

第三種:

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的簽署欄中如實提供聯絡位址及聯絡**等(若聯絡位址未填寫,則以身份證載明的住址或工商登記的住所地為準)。甲、乙雙方關於本合同履行及相關事宜的通知,應當按照載明的位址發出。通知一般以對方或授權代表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為準。

如果以快遞或者**信形式寄送的,自發出之日起第四日視為送達之日。任何一方的****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否則因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後果自行承擔。

律師特別提醒:

1. 第一種方式通過電子郵件來通知是簡單便於操作,但是舉證時麻煩就來了,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一般需要公證。在實務當中要證明電子郵寄已經送達的公證是一件很麻煩的事。

2. 第二種方式可以使用。但實務當中建議全部採用特快專遞的形式寄送,不要採用**信的形式,不要怕多花那兩個錢。

將來打官司舉證的時候你就知道這兩個錢花的有多值。特快專遞的安全性、舉證時帶來的方便和證明力都是**信無法比的。

3. 第三種方式相比第二種方式來的更公平合理。在漫長的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極有可能因為種種原因發生位址變更,如果還按照原位址送達就會送達不到,但當事人位址變更一定要及時通知對方,否則要為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

因為當事人的聯絡位址在合同的首部或者尾部已有表述,在合同的通知條款中就沒有必要再重複表述。一定要有證據意識,要把已經寄送的相關證據儲存好,否則打官司的時候會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作者簡介】

王榮洲,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復旦大學法律碩士。

作者部落格:王榮洲的思維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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