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合同通用條款

2022-08-29 12:36:04 字數 4575 閱讀 6890

1.下列詞語除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6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7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8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9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0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1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

1.12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13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14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15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2.1 語言文字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2.2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檔案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3 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和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

1.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2.發包人工作

2.1 發包人按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下列工作:

(1) 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 將施工所需水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 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條款內約定。

2.2發包人可以將8.1款部分工作委託承包人辦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3發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承包人按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據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並負責安全保衛;

(2) 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3) 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4) 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另行內約定。

(5)墓區內的檔土牆、水溝、台階,土石方均由乙方施工。檔土牆的寬度、基礎的深度、墓穴的朝向、水溝的走向、台階的尺寸,均由甲乙雙方負責人和技術人員現場確定的方案為準,乙方不得隨意更改

4.1 承包人應按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畫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4.2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畫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畫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畫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4.2 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6.3 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6.4 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7.1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

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7.2 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7.3 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9.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9.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10.1承包人在動力裝置、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10.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11.1 發生重大**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1.2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採用固定單價**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單價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

13.1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質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核心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參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13.2 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13.3 對承包人超出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14.1 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

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 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 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 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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