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的保護用人單位的條款

2022-08-26 23:42:08 字數 634 閱讀 4111

寫作時間:2023年4月7日

作者:古晶律師

勞動合同是強制性規範為主,但當事人之間也可以意思自治的約定一些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條款,對用人單位而言,可以約定的條款主要有以下幾種,具體內容不詳述了,可以從網上或本站收集,這裡僅寫出種類。

1、試用期錄用條件條款。

2、不勝任工作條款,即崗位職責和崗位要求。

3、約定薪資隨工作崗位調整而調整。

4、承諾與保證條款,約定禁止雙重勞動關係。

5、送達條款:通訊位址、電子郵件、手機號碼。

6、離職交接條款。

7、嚴重經濟損失具體數字的明確約定。

8、競業限制條款。

9、商業秘密保護條款。辭職提前申請及公司有權調整工作崗位。

10、崗位競聘條款。

11、勞動報酬的結構、組成。員工福利條款。

12、企業年金、商業保險條款。

13、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條款。

14、員工手冊簽收條款。

1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後,應在15日內做出答覆。

逾期不答覆,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有了這條約定,在勞動者逾期未予答覆時,即可視為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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