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勞動合同中隨意約定違約金嗎

2022-02-26 13:42:13 字數 876 閱讀 8939

[原創]可以在勞動合同中隨意約定違約金嗎?

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資深律師張洪

經常遇到企業勞動人事部門的人員和雇主諮詢,可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高額違約金,讓勞動者不敢輕易辭職,要他們為自己的草率付出代價。事實上是不是可以這樣做呢?不是的,我國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的約定有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是不能在勞動合同中任意約定違約金的。

按照法律要求,「違約金」除根據《勞動合同法》在培訓和洩露商業秘密、智財權方面可設定外,其他情況均不准許設定。所以,今後企業希望留住員工,只能使用獎勵的方式,而不可能再通過合同「鎖住」員工。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違約金;

2、 只有兩種情況下才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違約條款,即用人單位不能隨意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3、 用人單位培訓勞動者,簽訂了服務期限條款,勞動者違反這個期限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而且違約金的數額有明確規定,即不能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 用人單位需要注意的是,試用期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不承擔關於培訓的違約金,因此,用人單位最好不要在試用期安排勞動者參加付費的培訓,當然特殊情況除外;

5、 關於商業秘密保護義務和竟業限制的約定,勞動者在享受了用人單位在竟業限制期內的經濟補償,又違反這一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注意,這裡的約定違約金沒有數額標準和限制;

6、 企業應合理運用商業秘密保護和競業限制違約金條款,勞動者違法了這些約定承擔了違約金還得賠償損失(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九十條)。

注意:2023年10月10日,勞動部辦公廳頒布的《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法【1995】264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合同中如何約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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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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