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約定問題範本

2022-08-14 23:36:03 字數 962 閱讀 6980

一、關於違約金的適用情形:

關於勞動合同的違約金約定問題,上海市於2023年5月1日起開始實行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作出了特別規定。該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於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同時,對於服務期的約定而言,《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由此可見,約定服務期只限於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資購房的勞動者。此處需要提醒用人單位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一般員工提前離職也必須支付違約金,此約定是無效的,將不會得到法律支援。

二、關於違約金的數額

對於違約金的數額,《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只是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發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

而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則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於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由此可見, 上海市用人單位在違約金和賠償金中只能「兩者取一」,加以選擇適用。

三、提供給用人單位的建議

首先,建議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清楚了解上海市有關於勞動合同訂立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以此為依據制定勞動合同,公平合理地確定雙方權利義務。

其次,建議用人單位在設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時候,注意借鑑本市有關勞動合同違約金的實際案例,以此幫助自己合理設定違約金的數額。

第三,建議用人單位關注主張違約金權利的時效期。對於辭職者逃避支付違約金的現象,用人單位應及時通過法律渠道主張權利。如果一味地拒絕退工、扣留檔案,往往既妨礙了員工正常就業,也會使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

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則提醒用人單位務必在發現員工違約離職的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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