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勞動合同法施行後違約金問題

2022-07-17 12:45:03 字數 1031 閱讀 8396

勞動合同法施行後違約金問題-仲裁委員會判例

中國人力資源法律網付迎濤律師提請hr朋友關注本案例.這是因為對於《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已經存在的違約金條款效力問題,一直存在著不同的聲音.

中國新華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的兩名飛行員提出辭職後,遭到航空公司共計1500餘萬元的索賠。2023年4月18日,北京順義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雙方解除合同,兩名飛行員不用支付一分錢。據悉,對於辭職飛行員的「零賠付」裁決,在全國還是首例。

飛行員王振軍和郭岳炳都是空軍的轉業軍人,在新華航空已工作六七年,職務均為正駕駛。今年2月,兩人以不滿公司沒有將他們十多年的軍齡算入工齡中、多次為他們安排超時飛行任務和無故剋扣飛行安全獎等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

遭到公司拒絕後,兩人向北京市順義區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裁定解除勞動合同、新華航空移交兩人的飛行檔案和執照、補發飛行安全獎、工齡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時,新華航空的**人拒絕接受兩名飛行員的辭職要求,否認公司為他們超時安排飛行任務。並當庭提出反訴,分別向他們索賠違約金和補償費800餘萬元和700餘萬元。新華航空的理由是,兩人籤的都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應一直供職到退休年齡,提前辭職給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要求他們賠償各種培訓費用、管理費用及突然離職的空職成本。

對此,兩名飛行員表示,他們在轉業前就已是空軍的成熟飛行員,航空公司並沒有為他們花費鉅額的培訓費用。

順義區仲裁委經過審理後近日裁決,王振軍和郭岳炳與新華航空解除勞動合同;新華公司自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為二人辦理檔案轉移手續。仲裁費由新華公司承擔2/3。不過,兩人要求補發工資損失等的依據不足,仲裁委不支援。

關於解除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郭岳炳和王振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30日後,新華航空應為他們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

關於鉅額違約金:雙方在合同中對於違約金的約定,與《勞動合同法》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規定相悖,因此,該訴求不能支援。

關於培訓補償費:因新華航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對兩名飛行員安排培訓的證據原件、培訓費明細等,因此,這些請求也不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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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後違約金適用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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