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後違約金適用問題研究

2022-08-22 14:48:06 字數 1072 閱讀 3600

摘要:合同因一方解除的,是否允許另一方主張違約金責任,是乙個值得**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自然失效,當然無適用的理由;另一種觀點認為支付違約金的義務,與合同本身的權利義務,在性質上不一樣的。

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在違約後生效的獨立於行為之外的給付。合同本身權利義務的終止,並不意味著違約金的終止給付。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通過對違約金性質的分析以及在對於該問題法理、邏輯、法律依據和司法實踐方面的分析,認為合同的解除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依然有效,應該適用。

關鍵字:合同解除違約金違約責任

正文 在一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是否允許另一方主張違約金責任,是乙個**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

「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然而合同的解除是否影響當事人要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現在立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①。

對於此問題目前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違約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說,它是以違反有效合同為適用條件,如果合同已經解除,違約金條款自然失效②。主要基於以下理由:

首先從法律依據來看,違約金損失不在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的範圍之內。我國《民法通則》第115條:「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法》第97條規定:

「合同接觸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情況和合同的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對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有

終止履行、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要求賠償損失四種情形,並不包括違約金。合同解除後,非違約方完全可以請求違約方承

擔賠償損失等責任,也不存在使非違約方利益無法得到保護之說。其次合同解除的效力來看。合同解除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尚未履行前,當事人基於協商、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使合同關係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

合同的解除則意味合同關係自始不存在,而違約金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也相應地不復存在,依據已經解除的合同的違約條款去主張違約損失,顯然始行不通的。再次從立法目的看,合同解除也不同於違約責任。《合同法》將合同解除及法律後果規定在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中,而不是規定在第七章違約責任中。

這也從另一方面說明,合同解除雖然有時也是基於違約事實產生的法律後果,但其法律後果並不同於違約責任.

合同解除與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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