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約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如何適用

2023-02-01 15:03:03 字數 2292 閱讀 9842

在合同糾紛中,定金、違約金和賠償金(以下簡稱「三金」)的糾紛較為常見。為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擬參照擔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談談「三金」在合同中的適用。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我國《合同法》第115 條規定,當事人為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一方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裡的「雙倍返還定金」即為合同法上所稱的「定金罰則」。

同時,我國《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如甲、乙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甲**給乙的房屋價值50萬元,甲要求乙給付的定金不得超過50萬元的20%即10萬元。

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後作出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特點,並兼有一定的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雖然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這種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受限制的。

我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由於違約金是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的,因此,它與違約發生後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一致,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或增加,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對方違約而造成損害,從而要求違約方賠償與損害結果相當的金錢或財物。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為原則,但以懲罰性為例外。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

因此,一方違約後,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事實上,定金和違約金都具有賠償金的性質,只不過定金和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事先約定的,而賠償金則要以實際發生的損失為前提。在賠償金中,非違約方對損害後果證據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非違約方在違約發生後不能證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則不能適用賠償金。

因此,當事人在選擇適用「三金」時,最好是事先根據情況約定違約金或定金,這樣就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在「三金」的關係中,除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並用外,定金和賠償金、違約金和賠償金是能夠並用的。我國《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由此可見,定金與違約金雖然都具有制裁違約的性質,但是,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兩種責任是不能同時並用的。

由於定金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其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所以,定金不能替代賠償金,也就是說既不能將定金作為賠償金的最高限額,也不能在計算賠償金時將定金列入其中,定金和賠償金是可以並用的。如甲收乙10萬元定金,後甲違約給乙造成50萬元的損失,根據定金罰則,甲須返還給乙20萬元,另外的30萬元損失,乙可以賠償金的方式要求甲賠償。違約金也不以實際損害為前提(即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只要違約違約方都應當支付違約金),但由於違約金本身可以視為約定的賠償金,因此,一般情況下,在同一合同中適用違約金後就不能再適用賠償金。

當然,如果違約金的支付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受害人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定金和違約金雖然不能同時並用,但在合同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的情況下,是選擇適用定金還是選擇適用違約金其結果卻大不相同。筆者試舉一例來說明這一問題。如甲、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在2023年11月28日前交付房屋,乙在交付房屋時付清房款50萬元。

乙向甲支付10萬元定金,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支付違約金15萬元。後甲將房屋賣給丙。在這種情況下,乙如果選擇適用定金,則根據定金罰則甲須返還乙20萬元;乙如果選擇適用違約金,他就可以請求甲支付違約金15萬元,同時他還可以要求甲返還自己已支付的10萬元定金,這樣乙就可以得到25萬元。

三金適用關係

1、違約金與定金選擇適用

2、違約金與法定損害賠償金,有違約金條款的優先適用

3、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以並用,但不能超過合同金額總額

4、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定金並存:先根據違、損大小確定違數額,再從違、定中選出有利於非違約方的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適用關係。一般來說,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並存的。違約金與法定損害賠償是否並存,牽涉到違約責任的適用是否以發生實際損害為要件以及國家對違約金的干預問題。

原則上可以說違約金的運用並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前提,不管是否發生了損害,當事人都應支付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違約金低於損失的,可請求適當增加。

據此,雖然違約金的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發生為要件,但最終違約金金額大小的確定與實際損失額密切相關: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金額的調整是以實際損失額為參照標準的。對違約金和法定損害賠償的適用關係可以概括為:

①原則上不並存;②就高不就低;③優先適用違約金責任條款。

合同中如何約定違約金

既然是約定違約金,那麼在約定違約金時就不能完全依照實際損失來計算,況且違約金兼有補償性和懲罰性的特點,因此在約定違約金時,違約金的數額應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 來確定。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二十九條中就有明確的規定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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