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違約定金與賠償金解答

2021-03-04 00:35:44 字數 1966 閱讀 1547

上海高院

《關於民商事審判中涉及當事人主張違約定金與損害賠償請求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違約定金的性質及其適用條件

違約定金作為擔保合同履行的方式之一,是在違約方違反合同約定時,通過適用定金罰則對違約行為進行處罰。違約定金不僅具有擔保合同履行、彌補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守約方損失的性質,同時還兼有懲罰違約行為的功能。因此,在存在違約、且符合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下,違約方應當按照約定承擔定金處罰的後果。

違約定金的懲罰性決定了它的適用不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是否造成守約方實際損失為前提。

二、違約定金與違約損害賠償請求並存的處理原則

(一)對於同一違約行為,由於違約定金本身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守約方可以選擇主張適用定金罰則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主張違約方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守約方主張違約損害賠償,應適用完全賠償原則,守約方應當對其受到的損失負舉證責任。鑑於違約定金和違約損害賠償均具有彌補損失的作用,故一般不能要求違約方同時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只有在守約方主張其受到的實際損失超出定金罰則部分的,其有權要求違約方就超出定金責任以外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於不同的違約行為,守約方要求違約方分別承擔違約定金和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由於定金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請求指向的是不同的違約行為,故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分別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三、審判實務中涉及違約定金問題的處理

(一)守約方能否選擇主張違約定金或違約損害賠償?

對違約方選擇主張違約定金還是違約損害賠償,屬於守約方的民事權利。因此,守約方可基於違約行為的事實,自行選擇要求違約方承擔定金責任還是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即使合同中存在有效的定金約定,但守約方只選擇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法院應當尊重守約方的選擇,並按照選定的訴請進行處理。

(二)守約方同時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並拒絕選擇的應如何處理?

守約方要求違約方同時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導致的全部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官應當進行相應的釋明,並記明筆錄。守約方依法官的釋明作出明確選擇的,按照選定的訴請進行審理。守約方拒絕作出選擇的,或者雖然作出選擇,但明確表示不放棄另一訴請的,法官經過審理,按照有利於守約方權利實現的訴請進行處理。

如定金責任高於實際損失的,法官可按照定金罰則予以處理;如損失超過定金責任數額的,在支援定金責任的同時,判令違約方對超出定金責任數額部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需同時承擔定金責任和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應如何處理?

審判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會就定金責任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在合同中予以特殊約定。如約定在發生違約的情形下,違約方除應承擔定金罰則的責任外,還應對守約方由此受到的全部損失另行承擔賠償責任。對於類似約定的效力如何認定,存在分歧。

我們認為,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定金與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可並處的,這種約定屬於當事人對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意思自治,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但是,如果兩種責任並用,將導致當事人之間利益明顯失衡的,相對方有權申請法院予以適當減少。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適當調整違約方的損害賠償數額。

四、關於解約定金與損害賠償請求並存的處理

解約定金作為合同擔保方式之一,是當事人通過在合同中約定,以合同解除為定金處罰的條件,擔保當事人不輕易解除合同。在適用解約定金的情形下,給付定金的一方,可以通過拋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通過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它的效力在於獲得合同的解除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對解除主合同後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雖然解約定金是針對違約行為的處罰,但從其設定的目的分析,也是當事人對解除合同事先確定的賠償數額,也具有彌補解除合同所產生的損失的作用。因此,在適用解約定金處罰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小於定金責任數額的,其損失實際已通過解約定金的適用予以彌補,對守約方再行要求違約方賠償解除合同的損失,法院不予支援。

如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大於定金責任數額的,則違約方除應承擔定金責任外,還應當對守約方超出定金責任數額部分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摘自《民二庭調研與指導》2023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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