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的強制性賠償專案與約定性賠償計算規則

2022-11-25 20:48:04 字數 1352 閱讀 2629

根據上述條款,在沒有對違約責任進行限制性約定的情況下,賠償範圍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兩部分。

1、直接損失的賠償。指由於一方違約,導致對方現有財產的減少、破壞或者滅失。例如在質保期內由於產品質量問題使買方裝置出現故障而發生的維修費用,或由於賣方延遲交付產品,導致買方無法按時完成對其客戶的訂單而遭到其客戶索賠的支出等。

通常直接損失是可見、易於計算的,但買方須舉證證明直接損失的造成與賣方的違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司法實踐中該類損失大致分為三類,即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結合公司產品情況,如發生違約情形,買方的主張多為生產利潤損失,比如由於賣方未及時將產品提供給買方,造成生產的延誤,買方就會產生利潤的損失,這個純利潤的損失就是可得利益損失。

在實務操作中,為盡可能精確計算可得利益損失,要遵循下述規則:

(1)可預見規則。即不能超過違約方在締約時所能預見到的由於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理預見的損失數量和根據對方的身份所能預見到的可得利益損失型別。例如,買方是生產企業,賣方在締約時能預見到如若違約會造成對方的生產利潤損失,但實際上對方購買該產品是用於轉售,並且在締約時未明確告知,現在買方由於賣方產品遲延交付而主張轉售利潤的損失,賣方可以拒絕賠償,因締約時賣方沒有義務預見對方的轉售行為。

(2)減損規則。《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可以認為,要適用減損規則,前提有二,一是守約方有條件採取補救措施,二是採取該補救措施成本不能太高。例如,賣方產品質量不合格,而對方為按時、保質完成生產,便以**向另一同樣產品的供貨商購買替代產品,而此**又遠高於生產出來的成品的**價,現對方向違約方主張購買該替代產品的全部費用,違約方可以拒絕,而僅就其中部分費用承擔賠償責任,因對方採取的補救措施不符合「適當」要求。

(3)損益相抵規則。即當守約方因損失發生的同一違約行為而獲益時,其所能請求的賠償額應當是損失減去獲益的差額。通常而言,可以扣除的利益包括:

標的物毀損的殘餘價值、本應支付因違約行為的發生而免於支付的費用、守約方本應繳納的稅收等。

(4)過失相抵規則。指守約方對於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如其員工在操作有不當之處,守約方對自己的過錯行為也應當承擔責任,從而減輕違約方的賠償責任。主要見於《民法通則》第131條「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基於以上四個規則,可得利益賠償的損失的計算公式基本是:可得利益賠償額=可得利益損失總額-不可預見的損失-擴大的損失-受害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需要說明的是,除了上述四個規則,在司法實踐中,法官還會綜合考慮其他情節,結合具體案件的不同情形,對可得利益的損失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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