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辯權

2022-11-10 07:09:04 字數 2688 閱讀 8362

2023年第4期no.4,2006

(總第98期)

牡丹江教育學曉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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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alno。98

買賣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辯權膝桂

豔(黑龍江商業職業學院,黑龍江牡丹江

157009)

[摘要〕不安杭辮權是為防範先及行義務人的交易風險而設立的重要法律制度。擾辮權的本質是拒絕權,

可哲時中止合同及行。正確理解不安杭辮權,有利於平衡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減少交易成本和不必要的訴訟.

〔關健詞〕不安杭抖權;條件;事由;程式

[中圈分類號〕9d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一2323(2006)04一0148一01

一、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俊務人根據法定事由經證明,三、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事由

對方當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事由)之一的,應當對抗俊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簡言之,抗辯權就是俊務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人依法拒絕履行義務的權利。我國合同法將合同履行抗辯1.

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在這種情況下,對方當事:

權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

人在合同成立、生效後,就有可能不能或者難以按照合同約種。

定履行債務,所以,應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在主體上,不安抗辯權是指在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主要是適用於企業,但也可以適用於其

序的情況下,先履行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履行義務人他組織和自然人。

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2.對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其構成要件俊務,或者有欺詐行為,喪失商業信譽,以及有喪失或可是:

第一,對方在合同成立後履行前有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時,可中止合同履行的

金的行為。第二,對方實施上述行為是為了逃避履行債務。權利。

第三,對方在主觀上有故意過錯。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能證

二、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明對方有欺詐故意,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履行義務人是有條件的,不允3.對方嚴重喪失商業信譽。表明對方嚴重喪失商業信該合同應按可撤銷合同對待。

許在後履行義務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行使不安抗辯權,譽的情形較多,如對方偽造假冒產品,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只有在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履行義務人與其他人訂立的合同,生產的產品質量嚴重不合格,時常與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他人發生商業上的糾紛等。

依據我國《合同法》第68條對不安抗辯權制度作出的4.對方有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位務能力情形.規定,筆者認為,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應當符合如下要件:

例如,對方財產被執法機關扣押和凍結、財產被盜、自然人1.必須是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應先履行一方患嚴重疾病住院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的債務到了清償期,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才能享

四、不安抗辯權行使的程式和效力

有不安抗辯權。所謂「當事人互負債務」,應當作如下理解:不安抗辯權制度對於加強債權人的自我保護,完善市其一,場機制,提高交易安全,預防因一方沒有履行能力而給另一果雙方的債務基於兩個甚至更多的合同產生,則即使雙方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務是根據乙個合同產生的。

如方造成損害有著重要意義。不安抗辯權是為防範先履行義在事實上具有密切聯絡,務人的交易風險而設立的,無須經對方同意或經過訴訟、仲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即雙方所負的債務之間具有對價也不產生不安抗辯權。

其二,必須裁程式。

或牽連關係。

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具備上述條件,同時

2.當事人互負的債務有履行先後順序。即合同當事人《合同法》雙方的債務履行,不在同一時間,乙個在先,乙個在後,這種一是先履行義務人有通知的義務。

先履行義務人行使第69條對不安抗辯權的行使作出了一定限制:

異時履行是適用不安抗辯權的先決條件,而且必須由雙方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的,當事人事先特別約定,一般在雙方合同中約定,也可基於法對方提供適當的擔保,如先履行義務人沒有及時通知對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目的是促使律的規定。只有在當事人雙方的債務有履行先後順序的情應承擔違約的責任。合同履行中止後,對方願意為履行債況下,務提供擔保並為應先履行一方同意的,應先履行方應當恢3.

方可行使不安履行抗辯權,

有後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不能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事復展行,即中止履行的效力消失.至於合理的期限,應當根由.即當後履行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據具體情況來確定,雙方可以協商,也可由先履行方定.

如的現實危險。但如果對方當事人仍有能力履行債務的,應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如對方改善了經營狀先履行債務的一方不得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

況並可履行債務,將轉移的財產或者抽逃的資金又返回,被4.必須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不能扣押或者凍結的財產解除扣押或者凍結等,應先履行一方或者難以履行債務。

也應恢復履行。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得中止履行合同債務,否則,為二是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負有舉證義務。應舉出對違約行為。特別是先履行債務的一方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不能艘行的確切證據,如果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合方不能或者難以艘行,而中止履行自己俊務時,屬於違約行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而中止合同履行的,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在上述條件下,當事人也可為,仍應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貴任。

以不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而選擇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資任編輯:朱君安〕

[收稿日期〕2006一03一25[作者簡介〕膝桂豔(1973一),女,x龍江雞西人,雙龍江商業職業學院講師。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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