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雙務合同中不安抗辯權的幾個法律問題

2022-11-10 08:24:02 字數 2220 閱讀 7280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各項法律、法規日趨完善、豐富。2023年3月15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23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就是最好的例證。該《合同法》在原有《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基礎上既總結吸收,又突破發展;既擴大調整範圍,又詳盡具體;既立足我國國情,又盡量與國際接軌。

其中,《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六十八條規定的抗辯權的制度就是乙個偉大的創新與發展。筆者僅就抗辯權中不安抗辯權問題談幾點粗淺看法。

一、雙務合同中不安抗辯權法律制度的創立及其必要性(一)雙務合同中不安抗辯權法律制度的創立

不安抗辯權法律制度是抗辯權制度中的一部分,只存在於雙務合同中。所謂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合同根據當事人雙方是否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是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

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負擔給付義務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贈與合同等。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原則上只適用於雙務合同中,因為單務合同的當事人或者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或者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因此無需賦予債務人以抗辯權。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條件下對抗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權,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或者說,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享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這一抗辯權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同時履行抗辯權,二是後履行抗辯權,三是不安抗辯權。這是大多數人的觀點。在實踐中,還有一種觀點認為,抗辯權制度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筆者認同第一種觀點。

不安抗辯權是抗辯權制度中的一項內容,它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理論的科學概括。

1《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法律制度的誕生是我國立法制度上的一大進步與發展,是我國合同立法的一大創新。因為,在我國已被廢止的《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中都沒有不安抗辯權制度的理論,只是在《涉外經濟合同法》第十七條中規定了不安抗辯權,該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確切證據時,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但是應當立即通知另一方;當另一方對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證時,應當履行合同。

」但是該條的規定對於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過於籠統,有待於進一步完善。於是,我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創設了完整的不安抗辯權法律制度。它是我國立法機關和參加起草的法學專家和學者在認真研究了大陸法系和德國、義大利等國家及我國台灣地區民商法基礎上,原則上借鑑大陸法系的基本框架,創立完成了我國《合同法》的不安抗辯權法律制度。

(二)雙務合同中不安抗辯權法律制度創立的必要性

1、它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中國改革開放20多年來,市場經濟發展迫切需要完整的合同履行制度,需要抗辯權制度。同時,市場經濟是沒有區域限制的市場規則,國與國之間市場交易習慣都是相同的,中國有必要吸收、借鑑世界各國法律精華,取人之長,補已之短,完善自己的法律、法規,以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2、它是我國發展對外經濟**的需要。中國已經加入了世界**組織,為了和國際接軌,在國際經濟**活動中更好地遵循國際慣例,與世界同步,也需要抗辯權制度。

3、它是實現公平原則的需要。只有實行不安抗辯權制度,才能更好地體現合同法的公平原則。因為,在雙務合同成立後,如果後履行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發生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抽逃資金,躲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情形,可能導致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後,其債權難以實現,這對先履行一方顯然是不公平的,為此,法律賦予先給付方在對方未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之前有拒絕履行的權利,以維護公平。

4、它是我國法律制度建設的需要。當今,我國法律制度正處在乙個不斷更新和完善的新時期,創立不安抗辯權制度彌補了我國法律制度中的一項空白,使得我國的法律制度趨於完善。

二、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的關係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也作了規定。(同前)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

2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3

試講文稿 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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