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抗辯權

2022-05-08 10:18:02 字數 1495 閱讀 9411

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法第66條、67條、68條分別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6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合同同時履行,是指合同訂立後,在合同有效期限內,當事人雙方不分先後地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行為。

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1)基於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債務,只有在同一雙務合同中才能產生同時履行抗辨權;

(2)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且沒有先後履行順序;只有在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同時到期時才可能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

(3)當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不適當;

(4)當事人雙方的給付義務是可能履行的義務,倘若對方所負債務已經沒有履行的可能,則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問題,當事人可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合同。

二、先履行抗辯權

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後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當履行的一方履行其義務,如果應當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後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拒絕履行。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基於同一雙務合同產生互負的對價給付債務;

2、合同中約定了履行的順序,且後履行一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

3、應當先履行的合同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債務或者沒有正確履行債務;

4、應當先履行的對價給付是可能履行的義務。

三、不安抗辯權

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69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由上述法律條文可知,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互負債務,合同約定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一方應當先履行其債務。但是,在應當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則可以中止履行其債務。此時,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行使的抗辯權是不安抗辯權。

行使不安抗辯權需滿足以下條件:

1、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2、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辯權;

3、後給付另一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履行的實際風險。

試講文稿 不安抗辯權

2 行使不安抗辯權人負有的義務 板書內容,結合案例進行板書 1 通知義務 a對方提供擔保或先履行的抗辯權消失。b對方在合理的時間內不提供擔保的,行使抗辯權一方可解除合同,要求賠償。2 舉證義務 無證據證明者要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要特別注意 1 不安抗辯權人必須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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