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考民法總則 抗辯權

2022-10-15 12:18:03 字數 654 閱讀 5201

a.抗辯權的概念。抗辯權,指雖承認他方請求權的存在,但得拒絕履行,亦即對於他方請求權的行使,可以拒絕其請求之權能。

b.抗辯權的特徵

a、抗辯權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權利。抗辯權必須基於法律規定而產生,如果是約定的抗辯事由,僅產生合同的權利,一方行使基於約定的抗辯事由所產生的權利,仍然是行使合同權利的表現。

b、抗辯權是對抗對方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的行使效果僅在於阻止請求權的效力,並不在於否定相對人的請求權。

c、抗辯權的行使必須以請求權的行使為前提。抗辯權的作用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請求權和抗辯權是矛和盾的關係,只有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後,抗辯權人才可以行使抗辯權。

c.抗辯權的型別

a、一時性的抗辯權,又稱為延緩的抗辯權,指僅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在一定期限內或者一定條件未成就前不能行使抗辯權。主要有四種: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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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永久性的抗辯權,指能夠永久性阻止請求權效力發生的抗辯權。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辯權就是時效經過的抗辯。

d.抗辯權與抗辯的區別

在民法上,「抗辯」又可稱之為「否認權」,其特點在於,請求人並不享有有效的請求權,相對人據此對其主張予以否認。「抗辯」包括:

b、權利消滅的抗辯。例如,債權已經(因為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等原因)消滅的抗辯。

合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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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講文稿 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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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擔保法案例分析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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