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考民法違約行為的形態

2021-03-04 01:21:33 字數 1194 閱讀 2567

class="txt">2014司考民法:違約行為的形態

違約行為形態,簡稱違約形態,是指根據違約行為違反義務的性質和特點而對違約行為所作的劃分。根據《合同法》第107、108、111條的規定,違約行為包括以下形態:

1.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與默示毀約。在發生預期違約時,非違約方有三個救濟渠道:①主張違約責任,無需等待履行期屆至。

②解除合同。③等待合同履行屆至後,要求對方實際履行,如對方仍不履行,則預期違約轉化為實際違約。

(1)明示毀約。指在履行期屆至前,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形態。明示毀約的構成要件是:

①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②明確肯定地向對方表示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義務。③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

④無正當理由。法律教育網

(2)默示毀約。指在履行期屆至前,債權人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在合同履行期屆至時,債務人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且債務人拒絕為履行債務提供相應擔保的違約形態。默示毀約的構成要件是:

①債務履行期尚未屆至。②一方當事人以行為表明其將不會履行合同義務。例如,特定物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又將該特定物出賣給第三人,並已經交付或者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已

經轉歸第三人。再比如,提供勞務的合同、或者以特殊的技能、才幹的提供作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履行期屆至前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喪失提供該技能、才幹的能力,並且該狀態將持續至履行期到來的。又比如,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具有《合同法》第68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中止履行後,對方拒絕或者不能提供相應的擔保的。

③一方須「有證據證明」對方的行為表明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④以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擔保。

2.實際違約

債務履行期屆至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全面而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為實際違約。一旦債務履行期屆至,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適當,無須經債權人催告,即構成違約,此即所謂「期限代人催告」。實際違約包括拒絕履行、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三類。

(1)拒絕履行。又稱不履行,指指履行期限到來之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債務的行為。

(2)遲延履行。包括:①遲延給付,又稱債務人遲延,指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到來後,能夠履行債務而沒有按期履行債務。

②遲延受領,指債權人應當對債務人的履行及時受領而沒有受領。

(3)不完全給付。不完全履行,指債務人雖有履行行為,但在履行數量、質量、方式、地點等方面存在瑕疵。不完全履行的進一步分類存在較多爭議,多數教科書將其分為:①部分履行。

②瑕疵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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