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和違約責任

2021-03-04 01:21:33 字數 878 閱讀 9797

1.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

在建設工程中,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第一,向勘察人、設計人提供開展工作所需的基礎資料和技術要求,並對提供的時間、進度和資料的可靠性負責;第二,為勘察人、設計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第三,按照合同規定向勘察人、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第四,維護勘察人、設計人的工作成果,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轉讓給第三人重複使用。

2.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針對勘察、設計合同發包人的違約行為提出了三種具體方式,即發包人變更計畫、發包人提供的資料不準確、發包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這三種違約行為都將導致勘察人、設計人支出額外的工作量,從而造成勘察、設計費用的不合理增加。為此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不適當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合同法》第285條規定,因發包人變更計畫,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在這裡發包人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page$

如果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方式、標準和期限向勘察人、設計人支付勘察、設計費,發包人應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違約責任,適用《合同法》第109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發包人遲延支付勘察、設計費的,除應支付勘察、設計費外,還應承擔其他的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逾期利息等。由於發包人擅自修改勘察設計成果而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發包人應當承擔責任;發包人擅自將勘察設計成果轉移給第三人使用,發包人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

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規定,甲方應保護乙方的設計版權,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交付的設計檔案不得複製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專案,如發生以上情況,乙方有權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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