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講文稿 不安抗辯權

2022-10-12 10:30:04 字數 1062 閱讀 7936

2.行使不安抗辯權人負有的義務:(板書內容,結合案例進行板書)

(1)通知義務

a對方提供擔保或先履行的抗辯權消失。

b對方在合理的時間內不提供擔保的,行使抗辯權一方可解除合同,要求賠償。

(2)舉證義務

無證據證明者要承擔違約責任

3.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要特別注意:

(1)不安抗辯權人必須提供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發生了不能保證履行債務的情況,否則,中止履行合同就構成違約。

(2)不安抗辯權人中止合同,必須及時通知對方,以免其因此而遭受損失。

(3)若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恢復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適當擔保,不安抗辯權人應恢復履行;若對方在合理期限內不能恢復或不能提供適當擔保的,不安抗辯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

三、總結

權利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並非僅限於可以中止履行,而是可能發生二次法律效力(產生二次法律後果):一是中止履行,即權利人可以依法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並通知對方,促使其及時提供適當的擔保。若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擔保的,權利人應即時恢復履行;二是解除合同,即權利人依法中止履行後,若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債務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則權利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消滅合同的履行效力並免除自己的給付義務。

結束語:

在現代社會中,大多數雙務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均非同時進行,雙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限也往往不一致,通常會約定一方先履行給付。任何一方當事人總是期望簽約後對方屆時履行合同,但是由於各種社會經濟因素瞬息萬變,在合同有效訂立到合同履行的期限內,會出現許多不可預見的情況,這些情況很可能使得合同在今後無法履行或難以履行。面對種種極具現實可能性的巨大的違約威脅,任何先履行一方都不會願意坐以待斃,把自己的重大經濟利益交給變幻莫測的未來;而恰恰相反,為了自己的利益或避免損失的擴大,他們總會千方百計地去克服和解決,但傳統的合同法給予他們的空間和餘地實在太窄了,於是不安抗辯權作為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的一種預防措施應運而生。

不安抗辯權使先履行一方避免了那種於他極端不利的地位,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致失衡,使公平原則在合同關係從成立到消滅的各個階段均得以貫徹,讓先履行方獲得相應的救濟手段。

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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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之比較

預期違約和不安抗辯權是分屬於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兩種不同法律制度,二者既有其共同點,又各有特色。將二者比較加以研究,有助於取長補短,完善我國立法。一 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之比較 一 預期違約的含義 分類及其構成要件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肯定地拒...

合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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