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賠償的理解與適用

2021-03-04 00:34:12 字數 1537 閱讀 2879

二、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原則。1、完全賠償原則。即受害人因違約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得到賠償。

2、可以見性原則。即違約方僅對其在訂約時能夠遇見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不可預見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適用可以見性原則應把握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1)預見的主體是違約人;(2)預見的時間是訂立合同之時,而非違約之時;(3)遇見的內容是違約損失。對積極損失來說,可預見損失是絕對確定的,對可定利益來說是相對確定的,如無違約行為,這一利益是必得的;(4)遇見的標準是合理人標準。即與違約方同型別的一般合理人標準來衡量,是否屬於可預見的損害範圍,由受害人舉證具體的損害數額。

3、減輕損失原則。即一方違約並造成損害後,另一方應及時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對擴大部分的損害負責。在適用減輕損失原則時,應把握以下三個條件:

(1)、受害人具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客觀條件;(2)、受害人具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主觀條件;(3)、受害人未採取適當措施導致了損失擴大。當受害人的不作為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時,其擴大的損失就不在違約方的賠償範圍內。4、損益相抵原則。

即守約方基於損害發生的同一賠償原因獲得利益時,應將所受利益從所受損害中扣除後確定損害賠償範圍。可扣除的利益一般包括:標的物毀損後留存的殘值、原應支出因損害發生而免於支出的費用、以新替舊的新增價值、採取減損措施後所取得的利益等。

三、直接損失的計算方法。直接損失是指因違約行為直接造成的損害後果。計算方法包括:

1、直接損失的一般計算方法。從賠償數額上看,直接損失是使受害人達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現狀與締約前的差額就是積極損失的數額。一般包括:

守約方因訂立和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實際費用,包括成本費、差旅費、保管、提存、拍賣、修理、更換、重做等費用及採取合理措施減輕損失的費用。2、直接損失的具體計算方法。(1)守約方因訂立合同支出的費用,通過簡單的加法計算即可得出費用總額;(2)守約方為了彌補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者防止因違約行為產生更大的損失而採取的彌補行為而支出的費用,該費用由違約方承擔;(3)利息損失。

當事人在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損失。各地法院對利息的截止日並不一致,有的到判決之日,有的到起訴之日,有的到履行之日,但按照利息損失的違約賠償屬性,應該到履行之日更合理。

四、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方法。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第1款的規定,違約方的賠償範圍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損失是指在生產、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合同中,生產者、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因對方的違約行為而受到的預期純利潤的損失。

根據有關的司法政策在計算和確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在守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減去不可預見損失、擴大的損失、受害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受害方過失造成的損失、必要的成本。不能適用上述可的利益損失規則的情形有《合同法》第113條第2款規定的欺詐經營、第114條第1款規定的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及因違約導致人身**、精神損害賠償等。常見的可得利益損失包括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等。

1、生產利潤損失一般發生在生產裝置、原材料的買賣合同違約中,買方因賣方延遲交貨延誤生產所遭受的生產利潤損失,就是可得利益損失。一般是守約方在以往一定時期內平均的經營利潤。延誤的生產期間計算到已經或者可以採取減損措施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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