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幾點分析

2022-01-13 07:24:12 字數 874 閱讀 7132

作者:汪娟

**:《法制博覽》2023年第09期

【摘要】 2023年《婚姻法》修改,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確立。彌補了我國立法的空白,維護了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但這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的問題,筆者重點對第三方的侵權責任、家務勞動、人力資本價值與損害賠償進行**,以期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有所貢獻。

【關鍵詞】 第三方;侵權;家務勞動;人力資本;經濟價值

統計資料顯示:2023年與2023年辦理離婚手續人數相比,我國的離婚率5年間增長了近40%,離婚審批程式逐步簡化,中國離婚登記數逐年上公升已是事實,並且未來中國的離婚率很可能繼續攀公升。另一方面,距我國2023年修改《婚姻法》已有十三個年頭,法律具有滯後性,目前所適用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已不能很好的解決當今離婚訴訟案件中的所有問題,完善立法刻不容緩。

一、概念分析

傳統的婚姻法理論把離婚損害分為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兩種。前者指當夫妻過錯方的行為構成離婚的原因時,無過錯一方可獲得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後者指離婚本身即為構成損害賠償的直接原因。[1]修改後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很顯然,這裡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導致離婚」,因此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界定為離因損害賠償。

本文為與我國《婚姻法》表述一致,全文中用「離婚損害賠償」來闡述觀點。

二、「插足第三者」的侵權責任

近期新華網對中國各地離婚原因的調查表明,夫妻離婚的第一原因是——出軌,呼籲將「第三者」納入離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聲音在法學界也此起彼伏。很多學者認為「第三者」明知對方有配偶還與其重婚或同居,主觀上存在惡意,行為上造成了他人家庭破裂的損害結果,侵犯了婚姻雙方「配偶權」應承擔法律責任。但筆者認為這一觀點缺乏理論上的支援。

論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離婚損害賠償概述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研究 提綱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在當今實行無過錯離婚制度下,為保障離婚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而建立的一種權利救濟制度。我國2001年 婚姻法 修正案順應了穩定婚姻家庭關係的需要,將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引入我國,填補了法律空白,但離婚損害賠償作為我國一項新的婚姻法律制度,僅有婚姻法第46條及有關3條司法解釋的立法格局還不能...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探析

內容摘要 配偶權反映了婚姻關係的實質,是直接標誌和象徵婚姻關係的法律範疇,在調整婚姻家庭關係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完善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必要在 婚姻法 中明確規定配偶權,並對配偶權所派生身份權的範圍 配偶權是絕對權且受民法保護做出具體規定。圍繞配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