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探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2022-11-09 22:54:02 字數 4450 閱讀 6308

第l2期(總第48期)

哲理2010年第12期

淺探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潘徽(貴州省黔南州民族職業技術學院貴州558022)

摘要:精神損害賠償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她的問世和實施不僅是我國人權制度的完善,也是我國法制建設的一

個里程碑。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等法律法規對精神損害賠償作了簡要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也作了專門的司法解釋,而即將實施的《侵權責任法》則首次在立法中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目前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相關問題的規定還不夠明了和完善,操作性不強,且存在一定的衝突,造成司法實踐者各行其是。本文試就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方式以及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等談談個人的看法。

關鍵詞:精神損害賠償;一般人格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中圖分類號:d913文獻標識碼:

a隨著我國民主、法制化的程序,精神損害賠償已成為法學界和民眾關注的熱點,近幾年的司法案例中,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方式等問題尤其凸顯,由於各地法官對之理解不盡相同,導致了各不相同的判決結果,本文擬就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和方式進行相關**,以期對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運用有所裨益。

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界定

一償的範圍包括四種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二是侵犯監護身份權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源於法國的勒迪斯昂案。一九

六一年十一月,一名叫勒迪斯昂的男子及其七歲的兒子被某行政機關的卡車撞死,其妻以本人和三個未成年孩子的監護人名義要求精神賠償,對該行政機關提出了精神賠償請求,法國最高行政法院採納了**專員厄曼的意見:精神痛苦雖不能以金錢計算,但不等於不應和不能給予賠償,這種賠償不是以相當的價值替代特定的損害,而是具有撫慰性質。最後法院判決該行政機關付給勒迪斯昂妻子精神損害賠償費一千法郎,這為後來的精神損害賠償奠定了立法的理論依據,並相繼為各國的立法所肯定。

筆者認為,要正確的理解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明確其賠償範圍、數額,使其更便於操作;首要的問題就是對精神損害賠償有乙個統一明確的定義。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這一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均沒有做出明確界定,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則僅僅提出了這一概念,但沒有做出相應的解釋。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首次在法律條文中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個規定,一是把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二是使用了「嚴重精神損害」這個詞。

根據以上內容,筆者認為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可界定為:民事主體因人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精神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從而要求侵權人實行金錢賠償的民事責任救濟手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四是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此外,《婚姻法》第46條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又有了一定明確的界定,即,精神損害賠償僅限於侵害人身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

但此處仍有兩個問題需要明確:第一,對於人身權益的侵害是否適用一般人格權概念,對於我國法律尚未明列的一些民事權益如隱私權、貞操權等是否予以保護,其二「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的賠償範圍是否還適用?筆者認為,首先應當確立一般人格權的概念。

一般人格權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客體的總括性權利。其主要內容包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而具體人格權範圍狹窄、種類不全。

確立一般人格權的概念有助於對人格權益的擴大保護,更為全面;同時對我國目前法律未明文規定的人格權,如貞操權、隱私權等,也可用明確單列的

方式予以保護。其

二、不能簡單的將財產損失排除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對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這類物品往往價值不高,但其滅失後給相關人所帶來的精神痛苦是顯然易見的,而從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來看,這一型別的案件也屢見不鮮,因此如果簡單的將財產損害排除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之外,顯然會造成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

三、精神損害賠償的方式應統一立法

最高院《解釋》第9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根據上述規定,我們是否可理解為侵權

段。行為致人傷殘或死亡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就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待進一步明確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筆者曾承辦一起交通肇事案,受害

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指何種侵權損害情形下予以人一家租車前往異地探望父母,途中由於司機違章駕駛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最高院《解釋》規定,精神損害賠導致交通事故;(下轉第49頁)

作者簡介:潘徽,黔南州民族職業技術學院教師,兼職於貴州良華律師事務所。

47用極其殘暴的手段對待動物、將少數人扭曲的快感因此,虐待動物行為的入罪化可以使我國刑法有明確的建立在動物血淋淋的痛苦之上、引導人們接受血腥和暴罪名和刑罰來懲治虐待動物的行為,盡可能避免這些行力……這些不僅與我們當前所倡導的和諧社會與人文為的再次發生。這也是早日與國際立法接軌的大勢所關懷理念相去甚遠,更是與社會基本道德甚至法律是背趨。道而馳的。

在刑法中增設虐待動物罪則可以有效預防

這些行為的產生,有利於建立人與動物、人與自然和諧參考文獻:相處的秩序。刑事處罰可以對那些潛在犯罪人產生很[1]曹菡艾.動物非物:動物法在西方[m].北京:法

律出版社好的震懾效果,從而使社會風氣得到淨化。

[2]高利紅.動物的法律地位研究[m].北京:中國4.在刑法中增設虐待動物罪符合國際立法的發展

2005(4).趨勢和潮流。禁止虐待動物是文明社會中各國的共識,政法大學出版社,動物保護專家、**社會主義學院副教授莽萍女士曾經[3]莽萍,徐雪莉.為動物立法:東亞動物福利法律

說過:「乙個國家的國民對待動物態度如何,是衡量乙個彙編[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

」目前世界上已經有一百多[4][法]史懷澤.敬畏生命[m].上海:上海社會科個國家出台了反對虐待動物的立法,這些法律被視為評學出版社,1996.

[5]陳本寒,周平.動物法律地位之**[j].現代法判乙個國家社會文明和進步水平的重要標誌。然而我國的刑法目前卻對那些殘忍的虐待動物行為無能為力。

學,2003.

(上接第47頁)受害人死亡後其丈夫依法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要求肇事司機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子女撫養費等共計l0萬餘元。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害人只能對其遭受的物質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不得對其精神損害起附帶民事訴訟。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也明確排除了精神損害作為附帶之訴。受案法院在審理此案中沿用以上規定,駁回了受害人丈夫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想再向法院單就死亡賠償金提起民事訴訟時,卻又因數千元的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無力承擔而不得不放棄。而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則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界定為物質損失賠償,並規定了明確具體的賠償標準。由於上述法律規範存在較大衝突,造成了各地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方式理解的混亂,從而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的

不同結果。

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除

根據第十七條規定請求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之外,

還可以提起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不正是明確地肯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嗎?而在《侵權責任法》中則將精神損害賠償同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進行了單列,該法第十六條規定

「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在第二十二中則明確了「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筆者認為以上規定正說明了精神撫慰金是對死者近親屬以及其它受害人心靈痛苦的一種安慰,而死亡補償金、殘疾賠償金是對死者或者其它受害人勞動價值的肯定,是對死者或者其它受害人預期可得物質利益的補償,兩者不能簡單的相互替代。當然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相對模糊且在相關司法解釋中存在較大衝突,故筆者主張應盡快制定《侵權責任法》的實施細則或司法解釋,

筆者認為,對犯罪分子的刑罰,對於受害者來說是

種撫慰,但這種撫慰不能代替經濟賠償。另從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式上看,兩者則應當視為對受害人預期可創造價值的補償,不應簡單等同於對受害

一人或受害人近親屬的一種精神撫慰。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

明確精神損害賠償的形式,用統一的司法標準,建立公平合理的民事權利保護制度。

筆者在本文中就精神損害賠償的概念、適用範圍及方式提出幾點看法,希望有助於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進步完善;以期立法能更加成熟,在司法實踐中執法能更加明確具體,從而更好的保護精神被損害人的合法權一益。49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探析

內容摘要 配偶權反映了婚姻關係的實質,是直接標誌和象徵婚姻關係的法律範疇,在調整婚姻家庭關係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完善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必要在 婚姻法 中明確規定配偶權,並對配偶權所派生身份權的範圍 配偶權是絕對權且受民法保護做出具體規定。圍繞配偶權...

論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離婚損害賠償概述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後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

如何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2012年11月26日 中國環境報 作者 賀震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如何貫徹好黨的十八大精神,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是擺在環保和立法部門面前的乙個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當前,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已成必然之勢。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