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能否要求工傷精神損害賠償

2021-03-11 15:27:16 字數 2282 閱讀 9733

【案情簡介】

2023年1月,王某在工作時不慎被一根沒有固定好的鋼筋甩出擊傷其右眼,經**無望後劉某右眼球被摘除並安裝義眼。**期間,劉某支付醫療費3萬元,其所在的建築公司支付醫療費1萬元。因該建築公司未依法對劉某繳納工傷保險費,所以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2023年5月,劉某申請工傷認定,2023年7月,劉某被認定為工傷,2023年8月,劉某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評定為傷殘五級。

2023年9月,劉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建築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支付醫療費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30萬元,並賠償精神損失10萬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建築公司支付劉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15萬元,但以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為由,駁回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劉某不服遂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工傷保險賠償屬於社會保障法的範疇,具有公法性質。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既然《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中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就不能對用人單位提起工傷精神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工傷精神損害賠償屬於勞動爭議,職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其精神損害賠償未獲支援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應當按照民事法律規定裁決用人單位是否予以精神賠償。

【律師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精神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親屬要求侵權人通過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作為人身傷害的一種,工傷無疑會給受傷害職工帶來精神上的痛苦。

第一,傷殘補助金雖確為殘疾賠償金,但殘疾賠償金並不是精神損害賠償金。

調整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範目前主要有《民法通則》(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月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 20號)和《侵權責任法》(2023年)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月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又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但筆者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並不排斥,理由如下:

其一,從法條邏輯上講,殘疾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月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了殘疾賠償金。如果認為殘疾賠償金是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話,那麼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就不會作此分立條文式的規定,否則就會產生邏輯上的矛盾。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月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損失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

」這一條更是明確地將殘疾賠償金認定是物質損害賠償金,而不是精神損害撫慰金。

其二,從其飽法律規範看,殘疾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在第十六條規定了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等賠付專案。其後,在第二十二條還明確規定: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可見.殘疾賠償金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本案用人單位具有重大過失,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劉某是工作時被一根沒有固定好的鋼筋突然甩出擊傷其右眼引致的工傷,顯然是用人單位安全措施不到位,具有明顯過錯。劉某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已經獲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專案待遇的相關請求後,雖然由於《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其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有一定道理,但劉某就其精神損害賠償訴至法院,法院應根據過錯原則來判斷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來裁決是否予以支援。

工傷能否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其實質是工傷賠償能否適用民法的問題,而這個問題的實質就是勞動法與民法的關係。筆者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是特別法,民法是一般法,《工傷保險條例》有規定的,應當適用其的規定,沒有規定的,應當適用民法的規定。雖然現行《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但依照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如《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等),作為有過錯的侵權人.用人單位應當對工傷職工的精神損害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

實際上,《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和《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均規定,工傷職工除依照工傷保險法規享有工傷保險待遇外,仍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其中當然包括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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