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2021-06-07 23:22:13 字數 1759 閱讀 2141

2023年11月26日**:《中國環境報》  作者:賀震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如何貫徹好黨的十八大精神,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是擺在環保和立法部門面前的乙個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

當前,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已成必然之勢。

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應對環境挑戰的需要。當前,我國正面臨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汙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環境保護工作面臨前所未有的壓力與挑戰。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建立以環境損害賠償為基礎的環境責任、環境管理體系,合理、合法地追究環境損害者的刑事、民事(經濟賠償)責任,可以使汙染者負擔的原則落到實處,從而有效地分解和傳遞環境責任,有效地應對環境挑戰。

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維護環境公平正義、公眾環境權益與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保證。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粗放式高速發展,環境損害也伴隨著環境汙染事故的頻繁而日益顯現。由於我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不健全,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時、應有的經濟賠償,環境權益得不到保障。

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公眾的環境訴求納入制度化、法制化渠道予以保障,有利於維護環境公平正義,保護公眾環境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護自然生態環境。

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舉措。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一旦發生環境損害,造成汙染的企業也往往在一輪又一輪討價還價之後只對具體受害人損害做一些必要的賠償,對公共環境的損害很少涉及,因而賠償額完全沒有反映出實際損害的數額。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讓環境損害者掏出足額的真金**,一方面有助於真實體現企業環境汙染造成的經濟後果;另一方面有助於內化企業的環境成本,從而強化企業的環境責任,增強企業的環境風險意識,從根本上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問題,改變以犧牲環境和他人利益為代價的經濟增長方式。

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實現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的必然選擇。當前,我國對環境損害行為的處理過於倚重經濟處罰手段,處罰的數額也往往與造成的實際環境損害經濟數額相差甚遠。如果懲罰性賠償的原則得以確立,賠償的數額甚至將超過汙染者造成的實際環境損害經濟責任。

數額之巨大,足以震撼汙染損害者,逼迫那些實際汙染損害高於其創造的經濟效益的企業退出市場,實現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經濟發展轉型的目標。同時,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助於建立企業保護環境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減輕環境保護工作對行政手段的過度依賴,進而推進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綠色信貸等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創新,有助於加強環境風險防範,提高環境應急水平。

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推進環境司法深入開展的必然要求。目前,之所以環境公益損害賠償無從落實,無法籌集到資金對造成的自然生態損害進行修復,是因為對環境損害的賠償缺乏具體可操作的法規、制度、規範、機制、技術支撐。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開展環境公益訴訟等環境司法的基礎性工作。

建立與之相配套的環境汙染損害鑑定評估技術規範和工作機制,可以為司法機關審理環境損害案件提供技術支援,有助於推動環境司法深入開展,有助於運用法律手段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遏制環境損害事故。

如何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加緊進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理論研究和現實調研,釐清基本的理論問題。目前,對環境賠償的根本目的、環境損害的界定、賠償原則、賠償範圍、免賠條件、追溯時限等一些基本理論還沒有具體界定;因果關係的確認、舉證責任、賠償程式、賠償數額的計算等基本的政策、標準、規範尚未建立;對無法確定環境侵權人的環境損害如何賠償、損害後果超過環境侵權人賠償能力時如何賠償等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還沒有形成共識,更沒有操作依據。

因此,在實踐中沒有相應的原則、標準、程式可循,使得環境汙染損害賠償制度難以有效實施。有關部門應加緊進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理論研究和現實調研,做好頂層設計,解決好基本的理論問題與操作政策,為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奠定必要的理論和政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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